關于《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秩序管理的通告》的條文注釋
關于《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摩托車和電
動自行車秩序管理的通告》的條文注釋
《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秩序管理的通告》條文注釋:
一、無牌無證摩托車、未登記的違標電動兩輪車一律予以收繳。
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二、騎乘摩托車、電動兩輪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駕乘人員超過二人的依法處理,如查獲有其它違法行為合并從嚴從重處罰,屬于已登記的“違標兩輪車”的一律取消“違標兩輪車”登記資格,并收繳車輛。
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款規定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三、涉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騎乘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駕乘人員超過二人的,除按以上二款處理外,并通報所在單位予以組織紀律處理。
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四、全面實施無牌無證摩托車不準售賣、不準加油、不準維修、不準停車“四不準”措施,違者依法給予嚴厲處罰。
注釋:市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局于2020年9月7日聯合發布《關于落實無牌無證摩托車“四不準”措施的通知》[陸公(交)通〔2020〕1號],決定從2020年9月15日起落實無牌無證摩托車不準售賣、不準加油、不準維修、不準停車“四不準”措施。
關聯文件: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摩托車和電動兩輪車秩序管理的通告
關于《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摩托車和電動兩輪車秩序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說明
陸豐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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