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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
更新時間:2025/4/1 9:59:19    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

  (2025年3月21日)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共建,堅持弘揚誠信文化,堅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堅持信用獎懲合理合法,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

  (一)深化政務信用建設。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完善政府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失信懲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門(含下屬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招商引資、人才引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扶持、投資融資、涉企收費等領域出現失信行為的,按規定將其納入信用記錄,限制其申請各類財政性資金和項目、試點示范、評先評優。有效發揮事業單位異常名錄作用,提升事業單位誠信自律水平。加強公職人員誠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強經營主體信用建設。強化經營主體信用管理,支持經營主體完善合規經營制度、管控信用風險,引導經營主體誠信經營、守信踐諾。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在確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強國有企業信用狀況披露。鼓勵經營主體主動向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不斷健全信用記錄。

  (三)加快社會組織信用建設。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開,強化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引導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等活動,發揮其對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等作用。

  (四)有序推進自然人信用建設。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記錄。加快推進法律、金融、會計、審計、醫療、教育、家政、工程建設、生態環境、平臺經濟等領域從業人員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人員等重點職業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開展自然人信用評價,用作為守信主體提供激勵政策的參考,嚴禁將非信用信息和個人私密信息納入信用評價。

  (五)全面強化司法執法體系信用建設。加強法院、檢察院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加強司法執法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執法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承諾制度。提高虛假訴訟違法失信成本。嚴格失信被執行人認定程序,優化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三、夯實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基礎

  (六)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信用記錄。嚴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確定本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業信用記錄,其中屬于失信信息的,要分類明確其失信嚴重程度。對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實行目錄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建立相關主體的完整信用記錄。

  (七)強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強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總樞紐”功能,堅持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統一歸集各領域信用信息,根據需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定期開展歸集共享質效評估。推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深度聯通、數據共享。研究加強區塊鏈等技術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在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業合同信息、產業鏈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公示制度。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標準規則。“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國”網站按照公益性原則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對已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使用的信用信息與公示內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動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權運營管理辦法,支持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依授權開展公共信用信息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嚴禁未經授權、超范圍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準入標準規則。鼓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務。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價值收益合理分享機制,依法依規維護公共信用信息資產權益。鼓勵區域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價互認、信用獎懲協同。

  (十)加強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權責任追究機制,明確信息傳輸鏈條各環節安全責任。嚴格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規范信用信息處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

  四、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十一)強化對守信行為的激勵。構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勵政策環境,為守信主體在公共服務中提供便利或優惠。鼓勵平臺企業用好大數據資源,為守信主體精準提供市場化、社會化激勵。支持金融機構深入挖掘信用信息價值,持續提升守信主體融資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規范設定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懲戒范圍和力度。設定失信懲戒措施、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設列領域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為依據,其中涉及設定對信用主體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措施,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申請政府資金、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股票債券發行、評先評優、公務員錄用遴選調任聘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產市場、互聯網、人力資源市場、能源中長期合同領域增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懲戒措施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行清單化統一管理。

  (十三)完善統一的信用修復制度。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的渠道,優化信用修復規則,加強司法機關、行業主管部門、信用服務機構等修復協同。對完成修復的信用主體,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將其移出相關失信名單,并依法依規解除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和治理機制

  (十四)以信用評價為基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健全本地區本行業信用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優化監管方式,對不同類型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在行政審批、證明事項、信用修復等領域推行信用承諾制。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事項時,申請人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信用狀況較好且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的,應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諾踐諾跟蹤機制。引導信用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十六)推進信用報告深度應用。推動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商引資、資質審核等公共管理領域充分使用信用報告。大力推行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證明。鼓勵在招標投標、融資授信、商業往來等市場交易活動中使用信用報告。

  (十七)加強對政府簽訂、指導簽訂合同等履約信用監管。強化合同履約跟蹤核實,及時將政府簽訂的合同、政府指導簽訂的合同等履約情況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經核實的合同履約情況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切實提高合同履約水平。

  (十八)推動信用賦能基層治理。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涉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明確采集責任,優化精簡采集指標和評價規則,提升對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水平。推動信用賦能社區治理,支持信用園區、街區建設。

  (十九)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法律法規制度。完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類主體的賦碼部門,健全賦碼數據共享與校核機制。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標準。推動出臺社會信用建設法,推動將信用規則納入相關專項法律法規。加強信用政策出臺前的綜合評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濫用。

  六、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市場化社會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務市場。創新信用評價、信用評級、信用評分、信用報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詢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評價等業務模式,有效支撐信用經濟發展。規范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采集金融領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基礎征信服務。優化個人征信市場布局,增加個人征信產品和服務供給。做優做精企業征信市場,探索發展聚焦細分領域的企業征信機構。全面加強征信監管,促進征信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二十一)深入推進信用融資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按照實際應用需求擴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范圍,完善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企業融資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征信機構參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運營。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采集商業合同履約信息,支持有序推廣賒銷、分期付款、融資租賃等信用銷售模式。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將惡意逃廢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納入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十二)加強平臺經濟領域信用建設。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和平臺企業經營信息的共享,引導平臺企業建立平臺內信用管理制度和平臺間失信聯合約束制度,根據平臺內商戶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的管理和服務,為守法誠信經營主體提供更多優惠便利,對違法失信經營主體在平臺規則內予以限制。加強對網絡主播、自媒體、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等信用監管。

  (二十三)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推進信用信息數據跨境流通,有序開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動信用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跨境互認。支持國內信用服務機構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磚國家開展獨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務合作。加強國際征信交流,積極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征信機構。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國際化發展。

  七、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形成上下聯動、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領域信用建設責任,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做好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區后評價機制。持續開展城市信用監測。弘揚誠信文化,普及誠信教育,依法依規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誠信典型的引領作用,持續開展“誠信之星”宣傳和“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推動形成守信踐諾的良好社會風尚。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新聞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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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
    2025/4/1 9:59:19    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

      (2025年3月21日)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共建,堅持弘揚誠信文化,堅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堅持信用獎懲合理合法,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

      (一)深化政務信用建設。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完善政府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失信懲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門(含下屬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招商引資、人才引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扶持、投資融資、涉企收費等領域出現失信行為的,按規定將其納入信用記錄,限制其申請各類財政性資金和項目、試點示范、評先評優。有效發揮事業單位異常名錄作用,提升事業單位誠信自律水平。加強公職人員誠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強經營主體信用建設。強化經營主體信用管理,支持經營主體完善合規經營制度、管控信用風險,引導經營主體誠信經營、守信踐諾。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在確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強國有企業信用狀況披露。鼓勵經營主體主動向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不斷健全信用記錄。

      (三)加快社會組織信用建設。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開,強化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引導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等活動,發揮其對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等作用。

      (四)有序推進自然人信用建設。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記錄。加快推進法律、金融、會計、審計、醫療、教育、家政、工程建設、生態環境、平臺經濟等領域從業人員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人員等重點職業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開展自然人信用評價,用作為守信主體提供激勵政策的參考,嚴禁將非信用信息和個人私密信息納入信用評價。

      (五)全面強化司法執法體系信用建設。加強法院、檢察院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加強司法執法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執法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承諾制度。提高虛假訴訟違法失信成本。嚴格失信被執行人認定程序,優化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三、夯實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基礎

      (六)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信用記錄。嚴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確定本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業信用記錄,其中屬于失信信息的,要分類明確其失信嚴重程度。對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實行目錄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建立相關主體的完整信用記錄。

      (七)強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強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總樞紐”功能,堅持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統一歸集各領域信用信息,根據需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定期開展歸集共享質效評估。推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深度聯通、數據共享。研究加強區塊鏈等技術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在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業合同信息、產業鏈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公示制度。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標準規則。“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國”網站按照公益性原則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對已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使用的信用信息與公示內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動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權運營管理辦法,支持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依授權開展公共信用信息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嚴禁未經授權、超范圍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準入標準規則。鼓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務。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價值收益合理分享機制,依法依規維護公共信用信息資產權益。鼓勵區域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價互認、信用獎懲協同。

      (十)加強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權責任追究機制,明確信息傳輸鏈條各環節安全責任。嚴格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規范信用信息處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

      四、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十一)強化對守信行為的激勵。構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勵政策環境,為守信主體在公共服務中提供便利或優惠。鼓勵平臺企業用好大數據資源,為守信主體精準提供市場化、社會化激勵。支持金融機構深入挖掘信用信息價值,持續提升守信主體融資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規范設定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懲戒范圍和力度。設定失信懲戒措施、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設列領域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為依據,其中涉及設定對信用主體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措施,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申請政府資金、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股票債券發行、評先評優、公務員錄用遴選調任聘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產市場、互聯網、人力資源市場、能源中長期合同領域增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懲戒措施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行清單化統一管理。

      (十三)完善統一的信用修復制度。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的渠道,優化信用修復規則,加強司法機關、行業主管部門、信用服務機構等修復協同。對完成修復的信用主體,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將其移出相關失信名單,并依法依規解除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和治理機制

      (十四)以信用評價為基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健全本地區本行業信用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優化監管方式,對不同類型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在行政審批、證明事項、信用修復等領域推行信用承諾制。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事項時,申請人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信用狀況較好且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的,應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諾踐諾跟蹤機制。引導信用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十六)推進信用報告深度應用。推動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商引資、資質審核等公共管理領域充分使用信用報告。大力推行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證明。鼓勵在招標投標、融資授信、商業往來等市場交易活動中使用信用報告。

      (十七)加強對政府簽訂、指導簽訂合同等履約信用監管。強化合同履約跟蹤核實,及時將政府簽訂的合同、政府指導簽訂的合同等履約情況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經核實的合同履約情況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切實提高合同履約水平。

      (十八)推動信用賦能基層治理。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涉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明確采集責任,優化精簡采集指標和評價規則,提升對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水平。推動信用賦能社區治理,支持信用園區、街區建設。

      (十九)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法律法規制度。完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類主體的賦碼部門,健全賦碼數據共享與校核機制。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標準。推動出臺社會信用建設法,推動將信用規則納入相關專項法律法規。加強信用政策出臺前的綜合評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濫用。

      六、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市場化社會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務市場。創新信用評價、信用評級、信用評分、信用報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詢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評價等業務模式,有效支撐信用經濟發展。規范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采集金融領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基礎征信服務。優化個人征信市場布局,增加個人征信產品和服務供給。做優做精企業征信市場,探索發展聚焦細分領域的企業征信機構。全面加強征信監管,促進征信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二十一)深入推進信用融資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按照實際應用需求擴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范圍,完善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企業融資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征信機構參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運營。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采集商業合同履約信息,支持有序推廣賒銷、分期付款、融資租賃等信用銷售模式。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將惡意逃廢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納入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十二)加強平臺經濟領域信用建設。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和平臺企業經營信息的共享,引導平臺企業建立平臺內信用管理制度和平臺間失信聯合約束制度,根據平臺內商戶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的管理和服務,為守法誠信經營主體提供更多優惠便利,對違法失信經營主體在平臺規則內予以限制。加強對網絡主播、自媒體、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等信用監管。

      (二十三)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推進信用信息數據跨境流通,有序開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動信用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跨境互認。支持國內信用服務機構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磚國家開展獨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務合作。加強國際征信交流,積極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征信機構。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國際化發展。

      七、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形成上下聯動、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領域信用建設責任,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做好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區后評價機制。持續開展城市信用監測。弘揚誠信文化,普及誠信教育,依法依規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誠信典型的引領作用,持續開展“誠信之星”宣傳和“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推動形成守信踐諾的良好社會風尚。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新聞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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