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陸豐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陸豐市畜禽
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陸府通〔2022〕16號
為了確保依法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促進畜禽養殖優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以及《廣東省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粵環函〔2021〕652 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陸豐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陸府辦〔2020〕2號)中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相關術語
(一)本通告所指的禁養區是指陸豐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本通告所指的畜禽包括豬、牛、雞、羊等主要畜禽。
(三)本通告所指的養殖場是指達到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養殖場具體規模標準依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號)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確定。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的基本范圍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龍潭干渠-巷口水庫-尖山水庫市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龍潭水庫市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螺河(陸豐市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響水庫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螺河(大安段)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箖投圍水庫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高塘長橋溪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肚山渠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陂溝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八萬河(博美段)鄉鎮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八萬河八萬鎮雙派村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螺河八萬鎮下葫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龍潭河陂洋鎮龍潭村格仔肚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龍潭河陂洋鎮雙坑村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鰻魚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豐市轄內范圍)、虎陂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螺河西南鎮石艮村段水源地、螺河河東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龍潭河陂洋鎮古寨村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包括東海街道、河西街道、城東街道、大安鎮、西南鎮、潭西鎮、上英鎮、金廂鎮、博美鎮、橋沖鎮、內湖鎮、八萬鎮、陂洋鎮、南塘鎮、碣石鎮、湖東鎮、甲子鎮、甲東鎮、甲西鎮、河東鎮、銅鑼湖農場、大安農場居民區、星都、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
(三)自然保護區。包括汕尾陸豐陂洋土沉香縣級自然保護區、汕尾陸豐三溪水候鳥縣級自然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玄武山-金廂灘風景名勝區。
(五)烏坎河、東溪河干流及其支流兩岸外延500米直線距離范圍。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三、管理要求
禁養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除核心區和緩沖區外、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已經存在的依法責令搬遷、關閉或取締;其他禁養區域嚴禁新建、擴建各類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已建且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畜禽養殖場,由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責令關閉。(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四、附則
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陸府辦〔2020〕2號)同時廢止。
附件:陸豐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圖
陸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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