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關于《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
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 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據
《通知》主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市人社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市直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出臺了《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文件要求各地要結合本縣、區實際研究貫徹意見推動落實并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財力,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辦法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適當調整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并報汕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
《通知》內容由六個部分組成。
(一) 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
要求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精心組織,強力推進,務求實效,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二)落實先保后征,科學制訂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
老辦法:2010年7月13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該文件規定被征地社保費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繳費年限為15年,總計每人共獲得被征地社保費9000元。
(計算公式:社會保障人數=(被征地總面積÷2002年年未人均農用地面積×上年度16周歲以上人口占全村人口比例)
新辦法:2021年7月6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2021年9月29日,市政府辦公廳出臺《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該文件規定每次征地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遵照“先保后征”原則,按每征1畝地,原則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所在縣(市、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萬元(含5萬元)/畝以下的,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計提;在5-10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18%計提;在10-15萬元(含15萬元)/畝區間的,按15%計提;在15-20萬元(含20萬元)/畝區間的,按12%計提;20萬元/畝以上的,按10%計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財力,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辦法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適當調整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根據以上新老辦法對“征地社保費籌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同時針對各鎮(場、區)區片綜合地價(簡稱區片價)平均價格情況,我們根據歷年來被征地社保的情況作出以下比較:
我市被征地社保資金根據新辦法29號文件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財力,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辦法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適當調整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的規定,分別測算我市歷年征地計提費用平均為1.59人/畝,按0.9萬元/人計提,計提的社保資金為1.59人×0.9萬元=1.43萬元/畝;按每畝涉及社保資金計提,計提的社保資金平均為2.24萬元/畝。取兩者平均值(1.43萬元/畝+2.24萬元/畝=3.671萬元/畝÷2)1.836萬元/畝(具體詳見附件陸豐市征地社保每畝地保障人數和資金統計表),按我市三類片區平均價4.61萬元×40%=1.844萬元/畝,符合政策要求。
因此建議我市的征地社保費計提率若按三類片區價計提計算,建議按每畝計提平均數40%的保障水平計提(計提比例可根據我區經濟發展社會水平,適時予以修訂),相對來說可保證政策執行的合理性、連續性。
(三)嚴格征地社保,確定補貼對象。
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如實行土地股份制經濟或者集體統一經營土地等情況),可從其規定。
(四)明確時間要求,分配留存資金。
各鎮(場、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對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獲批項目留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倒排工期,確保在2022年3月底前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獲批的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三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五)建立聯動機制,推動工作落實。
1、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逐級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征地社保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2、建立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月調度制度。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須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本地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匯總呈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全市通報并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強化督導,推動留存資金分配工作。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鎮(場、區),市政府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4、明確部門職責,壓實工作責任。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市自然資源部門應落實協管責任,及時向人社部門提供項目征地獲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工作職能分別做好各自職責工作。
(六)其他問題。
1、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簽訂征地安置協議,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資金分配。本通知實施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2、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3、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汕尾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汕尾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08〕61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執行。
三、《通知》對我市社會經濟影響情況
《通知》明確了我市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留存資金分配時間和要求,確保征地社保資金及時分配落實到被征地農民個人,保障被征地農民養老權益,發揮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重要作用。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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