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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2024-09-09 10:46:23 廣東省人民政府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規對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職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消防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按照規定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會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捐贈款物按照規定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器材配備,消防公益活動,以及對消防救援中受傷、致殘人員和犧牲人員遺屬的慰問。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火災預防、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采取政府投資、委托運營等方式,推進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開展全時段、可視化的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業管理、信用監管、保險服務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數據成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各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建設。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并加強以下消防工作:

  (一)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具體機構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

  (二)加強對轄區內老舊建筑、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強對村級工業園等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四)協調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加強對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按照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等原則,組織轄區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崗位履職能力進行考核評價,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場所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依法持證上崗。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參與消防工作。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聘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參與對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糧食儲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督促指導相關物流、寄遞、倉儲場所經營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按照規定配備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在臨近軌道站點、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區域建設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碼頭,滿足滅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據需要組建軌道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或者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力量負責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公路隧道的管理機構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落實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督促承租人及時整改:

  (一)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結構,影響消防安全的;

  (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內存在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違規停放或者充電行為的;

  (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內有其他影響消防安全行為的。

  承租人發現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時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

  省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租賃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大型連鎖企業駐粵總部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連鎖經營單位和直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加強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工作,督促、指導連鎖經營單位和直營門店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老舊建筑、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農家樂(民宿)、老年公寓、養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加強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杜絕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違法行為,確保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鼓勵在上述場所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新型火災探測報警器、噴淋裝置。

  第十七條 鼓勵大型住宅區、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設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支持。

  志愿消防隊(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為消防隊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供必要保障,并為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將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火災隱患整治技術支持和整治驗收服務、智慧消防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以及經費保障的部門或者機構職責分工,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連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不得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二十條 拆除、遷移、關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規劃,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關于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落實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數據錄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居住建筑設有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應當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牌、燈箱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行動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外立面帶電使用的廣告牌、燈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廣告牌、燈箱開展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要求。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火隔間和下沉式廣場等部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建立訪客安全告知制度。

  鼓勵高層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物業服務區域消防安全責任,發現服務區域內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且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緊急疏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與業主方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在物業費中列明共用消防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住宅小區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供電等共用消防設施損壞的,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保修期滿后,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也可以從小區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實施維修或者更新、改造。未及時實施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物業服務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致使共用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維修費用由物業服務人承擔,不得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和利用居民住宅開展旅館業經營的場所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辦理租賃登記,不予辦理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托幼機構和學生校外托管、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開關插座、電線電纜、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等產品列入重點產品質量監管目錄。

  電力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用電安全檢查和用電火災防范宣傳教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用電單位和個人有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電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注冊登記和牌證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違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回收、報廢規定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生產、流通領域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其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依法予以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人做好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火災防范工作。

  第三十條 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無法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一條 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同步規劃和建設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廊防火分隔的檢查,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配置并定期檢測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二條 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在燃氣或者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劃設標線、設置警示牌,明確標示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定期進行維護、巡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園林綠化、設置景觀設施等方式擅自改變或者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有違法在道路上、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車輛、設置停車場(位)、放置障礙物或者亂搭亂建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按照消防技術要求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應當設置在建筑物首層靠外墻部位,并能直通室外。

  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控制設施設備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應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崗位職責。

  消防控制室應當按照規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應當保證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值班。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加強對違章建筑、“三合一”場所等火災高風險場所的專項治理,落實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和有關行業組織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推進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按照規定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的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對不按照規定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依法將消防執法職能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地區,相關消防違法行為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依法查處。

  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具有監管執法職能的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協助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三十九條 具有消防監管執法職能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制度、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共同推進消防信用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市場主體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納入國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消防監管執法職能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消防執法行為,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安全、擅自連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或者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物業服務區域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發現火災未立即報警或者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緊急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或者在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確標示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或者占用消防車通道,或者有違法在道路上、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車輛、設置停車場(位)、放置障礙物或者亂搭亂建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老舊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

  (二)小型場所,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

  1.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發店(院)等小檔口;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筑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制造性質的小作坊;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閑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咖啡館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娛樂場所;

  2.其他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與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設有獨立安全出口并具有生產、經營、儲存功能的場所。

  (三)“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四)村級工業園,是指分布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土地和使用權為村集體的國有土地上,現狀或者歷史上主要為工業、倉儲物流等用途的工業連片區塊。

  (五)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六)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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