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對政府與市場、規劃與建設、發展與安全、經營與使用等內容作了規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以及國家、省決策部署的需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城市工作,先后召開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對城市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十分關注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事業發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確要求。2021年,湖北十堰市“6·13”燃氣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2023年6月21日,寧夏銀川市發生燃氣爆炸事故,習近平總書記均作出重要指示。這些都為做好燃氣立法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主要領導多次作指示、提要求。燃氣工作一頭連著社會經濟發展,一頭連著千家萬戶,有必要修訂現有地方性法規,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
(二)《條例》修訂是強化燃氣安全工作、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需要。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公共安全治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燃氣安全是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強調“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均等化”的要求。2021年以來,廣東出臺《廣東省加快推進城市天然氣事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廣東省城鎮燃氣發展“十四五”規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進一步把燃氣事業擺在突出位置。《條例》修訂為燃氣安全管理水平、燃氣服務水平的提升設定目標、提出要求、規定措施,有助于落實中央精神、推動我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
(三)《條例》修訂是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國務院于2010年10月制定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2月作了修改。我省現行《條例》部分規定與國務院條例不一致,且伴隨著我省燃氣事業不斷發展,氣源結構、供求狀況、燃氣設施、燃氣需求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現行《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檢視我省現行《條例》實施以來積累的經驗和發現的問題,結合上位法并借鑒外省市經驗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規范和促進燃氣行業發展、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強化燃氣行業執法和安全監管力度、提升燃氣安全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推動我省燃氣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
二、《條例》的意義
《條例》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以發展促安全、以安全保發展的指導思想,其頒布實施,對于助力我省“制造業當家”,促進、規范、保障我省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進一步健全燃氣管理體制。燃氣事業本質上是公共事業,需要在嚴格的政府管控之下有序發展、保障基本服務,同時需要同時考慮安全目標、公共服務目標和行業發展目標,涉及多個部門的多角度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建立起職責明確、權限清晰、覆蓋全面的燃氣管理體制。
(二)進一步推進燃氣事業發展。對標雙碳背景、污染減排等目標,燃氣事業發展關系國計民生,既需要政府做好燃氣發展規劃、加大燃氣基礎設施投入,也需要燃氣經營者增強經營能力,提升燃氣供應能力、擴大燃氣供應范圍、增加燃氣供應穩定性。《條例》注重健全燃氣規劃和建設制度,為我省燃氣事業的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三)進一步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燃氣事業發展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要基于燃氣服務的公用事業屬性進行統一化管理,需要在燃氣統一經營與市場充分競爭之間取得平衡。《條例》明確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同時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制定了經營規則,在強化監管、統一經營的前提下鼓勵適當競爭,有利于建立規范、高效的燃氣市場秩序。
(四)進一步強化燃氣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燃氣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制度保障燃氣安全是《條例》修訂的重要目標。燃氣安全不僅直接關涉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人身、財產利益,更因為其物理特性而直接關涉公共安全,應當站在維護公共安全的高度看待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同時,《條例》還重點研究了湖北十堰“6·13”和寧夏銀川“6·21”事故教訓,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以解決我省燃氣管理實踐為導向,緊扣行業發展,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基本原則和職責分工。一是要求政府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協同管理機制,保障燃氣工作的投入,為燃氣發展規劃落實、燃氣設施建設、科技發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要配合做好安全用氣宣傳與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確燃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燃氣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燃氣用戶的安全義務。四是提出政府要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鼓勵燃氣經營者加強信息技術的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經營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二)完善設施規劃與建設。一是推進鄉村燃氣設施建設,推動管道燃氣向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延伸。二是推動氣源企業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做好燃氣的供應保障,按照燃氣發展規劃推動儲氣設施建設。三是明確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四是明確燃氣經營者應當推進燃氣管道、場站等設施的更新改造,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配件。五是明確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燃氣工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規范燃氣經營行為。一是明確瓶裝燃氣經營規則,強化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和配送人員、車輛的管理。二是明確供氣服務要求,要求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檢查用戶燃氣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以及燃氣經營者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燃氣符合國家標準。三是規范入戶安全檢查,并根據特點對管道燃氣和瓶裝燃氣入戶安全檢查作區分,同時設立法律責任。四是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的監管措施,燃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自建自用燃氣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規范燃氣使用行為。一是明確燃氣用戶的用氣安全規則,強調單位燃氣用戶要將燃氣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二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燃氣工程項目規范》要求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風不良場所使用管道燃氣,以及其他室內人員聚集場所使用燃氣要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三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燃氣的禁止行為。四是規定管道燃氣計量爭議的解決機制。
(五)規定設施保護與應急處置。一是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設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二是明確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責任。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四是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并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五是鼓勵燃氣經營者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燃氣用戶投保相關責任險。
(六)規定法律責任。一是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責任。二是違法建設燃氣設施的責任。三是未按要求免費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檔案的或者入戶安全檢查弄虛作假,以及違反報修搶修要求的責任。四是違反用戶安全規則和禁止行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