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入“地溝油”應定罪(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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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添加禁用物質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據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一個食品安全問題。《解釋》第八條首次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一是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裴顯鼎說,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解釋》首次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針對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解釋》,由于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應依法予以嚴懲。
私設生豬屠宰廠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據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情仍提供資金、經營場所,以共犯論處
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認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要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為此,《解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同時,鑒于各種虛假廣告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解釋》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以瀆職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鑒于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規定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規定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鏈 接】
據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數量大幅攀升,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分別增長180%、225%。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手段更趨隱蔽。裴顯鼎介紹,過去,不法分子僅僅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質,現在已經發展到采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的物質中提取出一些看似能夠規避質檢手段的物質來。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互聯網、快遞銷售,逃避行政機關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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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添加禁用物質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據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一個食品安全問題。《解釋》第八條首次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一是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裴顯鼎說,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解釋》首次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針對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解釋》,由于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應依法予以嚴懲。
私設生豬屠宰廠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據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情仍提供資金、經營場所,以共犯論處
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認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要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為此,《解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同時,鑒于各種虛假廣告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解釋》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以瀆職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鑒于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規定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規定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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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數量大幅攀升,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分別增長180%、225%。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手段更趨隱蔽。裴顯鼎介紹,過去,不法分子僅僅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質,現在已經發展到采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的物質中提取出一些看似能夠規避質檢手段的物質來。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互聯網、快遞銷售,逃避行政機關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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