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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被精神病”事件有望被遏止 勾特/漫畫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患者,自愿治療
如遇“被精神病”,當事人家屬可起訴
核心提示
自1985年開始起草,醞釀20余年的精神衛生法終于在26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防范“被精神病”到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從精神障礙的預防和患者康復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強制治療問題,這部承載著關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圖破解多項難題。
1問
患者住院,強制還是自愿?
現狀
2011年6月,廣州一位有間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輕媽媽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歲的女兒拉到廁所亂刀砍死;當月,自稱與單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進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漢職工徐武終于出院。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一方面,未經收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威脅著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因種種原因導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醫院的事件屢見報端。
如何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
法律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說法
專家認為,“自愿原則”和“強制送醫”并不沖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可以本著自愿原則,只要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為。但是,對于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強制送治,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2問
有沒有病,誰說了算?
現狀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并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
這一規定固然能體現對精神障礙認定的審慎,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可能遭遇困難。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此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制力,多次復診、鑒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診治,又不利于社會公共安全。
法律
針對這些意見,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與此同時,為防止“錯判”、“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專家說法
對于鑒定的性質,法律也將一審稿中的司法鑒定改為醫學鑒定,確定了臨床診斷中醫學的鑒定地位。中國醫院協會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為,這一調整更能確保鑒定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3問
誰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現狀
媒體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45歲的珠寶商人陳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時間內,他的珠寶店被關,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終,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套現。
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仍享有財產權、人身權、隱私權等權益?誰來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專家說法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認為,精神衛生法必須平衡3種不同權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益,公眾不受病人危害的權益,以及病人對自身健康需要的權利。
“這部法律經過幾次修改,強調保障患者的權益,比如自主決定權、醫療權,以及財產權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辜勝阻說。據新華社電
法律規定
綜合醫院應設精神科
保護患者權益,必須發展精神衛生事業。法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法律還提出,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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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過
8個修改法律
的決定
據新華社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后,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監獄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律師法的決定、關于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關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關于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關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決定、關于修改郵政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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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患者,自愿治療
如遇“被精神病”,當事人家屬可起訴
核心提示
自1985年開始起草,醞釀20余年的精神衛生法終于在26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防范“被精神病”到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從精神障礙的預防和患者康復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強制治療問題,這部承載著關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圖破解多項難題。
1問
患者住院,強制還是自愿?
現狀
2011年6月,廣州一位有間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輕媽媽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歲的女兒拉到廁所亂刀砍死;當月,自稱與單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進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漢職工徐武終于出院。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一方面,未經收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威脅著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因種種原因導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醫院的事件屢見報端。
如何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
法律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說法
專家認為,“自愿原則”和“強制送醫”并不沖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可以本著自愿原則,只要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為。但是,對于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強制送治,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2問
有沒有病,誰說了算?
現狀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并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
這一規定固然能體現對精神障礙認定的審慎,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可能遭遇困難。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此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制力,多次復診、鑒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診治,又不利于社會公共安全。
法律
針對這些意見,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與此同時,為防止“錯判”、“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專家說法
對于鑒定的性質,法律也將一審稿中的司法鑒定改為醫學鑒定,確定了臨床診斷中醫學的鑒定地位。中國醫院協會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為,這一調整更能確保鑒定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3問
誰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現狀
媒體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45歲的珠寶商人陳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時間內,他的珠寶店被關,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終,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套現。
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仍享有財產權、人身權、隱私權等權益?誰來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專家說法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認為,精神衛生法必須平衡3種不同權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益,公眾不受病人危害的權益,以及病人對自身健康需要的權利。
“這部法律經過幾次修改,強調保障患者的權益,比如自主決定權、醫療權,以及財產權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辜勝阻說。據新華社電
法律規定
綜合醫院應設精神科
保護患者權益,必須發展精神衛生事業。法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法律還提出,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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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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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后,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監獄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律師法的決定、關于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關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關于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關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決定、關于修改郵政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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