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1年6月17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資金投入,把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創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手段,加強對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人員的技能培訓,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專業化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將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對有害垃圾的收集、利用、處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數據管理、交通運輸、供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并指導、監督行業內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指導、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依托汕尾民情地圖,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實現全面動態掌控、精準綜合治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九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環境衛生、物業管理、電子商務、再生資源回收、旅游、餐飲、酒店、快遞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發展實際,制定差異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推行市場化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回收利用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可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轄區內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實行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類”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處理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不能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并公布。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在責任區域內派發或者張貼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引、方法等圖文資料,指導并督促檢查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行為;
(三)根據本責任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情況,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及時維護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潔衛生;
(四)明確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并組織責任區域內的分類收集工作;
(五)勸阻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告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將達到分類標準的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分類投放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當盡量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也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廚余垃圾投放前應當去除包裝、瀝干液體,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投放時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應當包裹封裝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點。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分類指導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
第十八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收集。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相關回收單位或者個人收運。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備危險廢物收運資質的單位收運。
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應當根據交通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具備條件的,生活垃圾應當安排在夜間運輸。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單位除遵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
(二)作業車輛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投放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余垃圾采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布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的原則,符合環境準入條件,不得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選址應當選擇交通便利且對居住區影響較小的地區,避免臨近學校、醫院、商場、影劇院、餐飲店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轉運站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專家的意見,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設置大件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效率。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已有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不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不適應生活垃圾分類功能需求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治理計劃,予以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規劃、建設、運營。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
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和價格,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和志愿者中選聘。
社會監督員可以進入生活垃圾投放點和轉運、處理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實施情況,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社會監督員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存在問題向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反映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指標,強化監督管理。
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投放大件垃圾的,由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汕尾民情地圖,是指按照“大數據+網格化+群眾路線”的總體思路,以汕尾地圖為載體,有機整合“人、事、地、物、組織”等民情信息,著力構建“鎮、村、組”三級聯動治理體系,實現數據整合共享、業務閉環協同、全面動態掌控、精準綜合治理的基層社會治理信息化平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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