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政策的通知
汕公積金管〔2021〕1號
關于印發《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汕尾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人: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汕尾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已經由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24日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章的單位和職工(下稱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和職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四條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
第五條市公積金中心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公積金中心下屬各管理部負責各自轄區內的行政執法。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才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第十條 開展行政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行政執法范圍
第十一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第十二條 單位逾期不繳、欠繳、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三條 單位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
第十四條 單位和職工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章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五條 立案。通過巡查、舉報、投訴、移交等途徑發現當事人住房公積金違法線索,經初步調查,違法事實存在的,由市公積金中心進行立案 查處。進行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基本事實,證據,立案建議等。
第十六條 調查取證。市公積金中心有權實施以下檢查措施,收集有關證據:
(一)進入被調查單位詢問有關人員并要求作出說明;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退工單、勞動手冊等資料;
(三)采取查閱、記錄、錄音、錄像、拍照或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被調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調查取證措施。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復核;對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調查取證終結,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調查人員,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調查取證程序,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第十七條 責令限期改正。經調查取證核實后,當事人確有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出《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在責令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聽證。符合聽證條件的,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如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內容持有異議可依法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結束后,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由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第二十一條 責令限期繳存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后,當事人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出《核查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提出異議又不辦理補繳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核查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催告書》等執法文書,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受送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或者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執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或者《催告書》,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
第二十四條 結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積金中心進行結案處理。進行結案時,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簡要案情及調查、處理、執行情況,結案建議等。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
(二)當事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
(六)其他應當結案的情況。
結案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全部執法文書、證據資料等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的當事人信息,可以按規定在市公積金中心網站、公告欄以及報紙、電視、電臺、戶外廣告屏、微信、微博及互聯網等媒體上公開披露。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粵建執函〔2016〕228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即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程序合法原則。即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保障其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既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行政相對人,培養其守法意識。
第五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責令逾期仍不辦理的,按以下裁量標準執行:
(一)違法情節和后果輕微: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以內的,處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情節和后果一般:(1)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含)以上4個月以內的,處2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4個月(含)以上6個月以內的,處3萬元(含)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情節和后果嚴重:(1)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6個月(含)以上5年以內的,處4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5年(含)以上的,處5萬元的罰款。
第六條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責令逾期仍不辦理的,按以下裁量標準執行:
(一)違法情節和后果輕微:未開戶職工人數50人以下的,處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情節和后果一般:(1)未開戶職工人數50人(含)以上80人以下的,處2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未開戶職工人數8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處3萬元(含)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情節和后果嚴重:(1)未開戶職工人數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處4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未開戶職工人數500人(含)以上的,處5萬元的罰款。
第七條 根據前款規定應當處以罰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收到責令限期辦理通知后在期限內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已經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根據前款規定應當處以罰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在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罰前,單位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已經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單位及時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面較小的;
(三)單位主動配合市公積金中心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根據前款規定應當處以罰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單位的違法行為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單位妨礙市公積金中心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單位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本規定由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大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打擊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安全規范、健康科學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騙提行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書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設備材料發票等票據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利用虛假的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記錄、房屋鑒定書、醫院疾病診斷書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六)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提取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騙貸”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騙貸行為主要包括:
(一)虛構婚姻信息、利用虛假的婚姻證明材料或者不真實反映婚姻狀況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虛構房產信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書和票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利用不實承諾或者不真實申報工資收入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利用虛假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證明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以掛靠代繳住房公積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實反映負債情況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六)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貸款條件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五條經調查核實提取用途不符合規定或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經責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視同騙提行為處理。
第六條突擊提高繳存基數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調低繳存基數,或者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改正的,視同騙貸行為處理。
第七條市公積金中心發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暫時留存全部原始資料,予以立案調查,并告知繳存職工在立案調查期間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暫停時限不超過3個月。
第八條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發函或者上門取證,收集、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并對繳存職工進行詢問調查,做好詢問筆錄,繳存職工應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
第九條調查終結,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的,應予撤銷立案并立即通知繳存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結,符合貸款條件的按貸款審批程序辦理,不符合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將原始資料退還繳存職工。
(二)騙提騙貸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向繳存職工下達處理決定書。
(三)騙提騙貸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繳存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濟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第十一條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繳存職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繳存職工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繳存職工收到處理決定告知書后有權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充分聽取繳存職工的陳述、申辯,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繳存職工未到場簽收或者拒絕簽收處理決定告知書、處理決定書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方式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如通過其所在單位轉達或者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告送達。
第十五條騙提騙貸行為成立后,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對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作出如下一項或者多項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退款;
(三)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
(四)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騙貸行為情況通報;
(五)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
(六)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七)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通報批評是指繳存職工存在騙提騙貸行為但被及時制止,且違規違紀情節較輕,市公積金中心對其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責令限期退款是指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騙提騙貸行為的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全額退回已騙取的資金。
第十八條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是指市公積金中心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記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系統,繳存職工5年內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
第十九條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騙貸行為情況通報是指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報送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是指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在市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報紙、電視、微信、微博等媒體對外披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是指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報送至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統,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是指繳存職工實施騙提騙貸行為過程中,涉嫌違紀、違法的,由市公積金中心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提供虛假或者不真實的資料,虛構提取和貸款條件,協助繳存職工騙提騙貸的單位或其員工,市公積金中心將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并作以下處理:
(一)屬于勞務派遣機構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二)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三)屬于金融機構的,向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或者證券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四)繳存單位出具虛假資料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五)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按市公積金中心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三)騙提騙貸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從輕、減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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