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2014年)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相應的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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