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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春節、元宵期間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通告
陸豐市人民政府
關于春節、元宵期間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
的通告
陸府通〔2022〕2號
為減少城市環境污染,鞏固創文創衛成果,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春節、元宵期間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春節、元宵期間在全市范圍內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
二、春節、元宵期間的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發火災,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此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春節、元宵期間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結果公告
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發布《關于春節、元宵期間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未收到意見及異議。
特此公告
陸豐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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