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第二批)
陸府函〔2021〕152號
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
行政執法的公告(第二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第二批)》(汕府函〔2021〕417號)的有關規定,將第二批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將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30日起,全市各鎮街以自身的名義行使《汕尾市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第二批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項目表》(詳見附件)下放的第二批361項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二、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三、各鎮街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統一規范執法文書,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各鎮街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要全面上線應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大力推行移動執法,實現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信息自動采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和執法情況網上查詢。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汕尾市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第二批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項目表
陸豐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附件: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二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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