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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秋、國慶節期間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通告
為減少城市環境污染,鞏固創文創衛成果,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中秋、國慶期間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中秋、國慶節期間在全市范圍內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
二、中秋、國慶節期間的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和個人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有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嚴格執法,堅決打擊在全市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發火災并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舉報(舉報電話:110)。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此 告
陸豐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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