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陸農電商[2022]3號
關于印發《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管理,保障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創建工作有序進行,根據《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陸府辦〔2021〕59號)文件要求,特制定《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陸豐市農村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2月24日
陸豐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我市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中使用項目專項資金購置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所有可移運硬件設施、設備(軟硬件)及相關無形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市科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項目承辦單位使用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科工商信局、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負責國有資產的登記入賬;
(二)負責各項目承辦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六條 本辦法中資產配置是指項目承辦單位使用項目專項資金購置而形成國有資產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符合項目實施的實際需要;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八條 資產配置審批程序:
(一)項目承辦單位向市科工信局提交資產購置書面材料;
(二)市科工信局根據項目承辦單位申請材料和實際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核批復;
(三)項目承辦單位獲得批復后進行采購,資產形成后,應將資產登記造冊并報市科工信局備案。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九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十條 項目承辦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項目承辦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三條 項目承辦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市科工信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條 項目承辦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將國有資產登記造冊,專賬管理,并報市科工信局核查、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保管制度,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切實做好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針對特定國有資產應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視不同情況追究責任人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科工信局報告資產管理情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十八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應當審核批復資產統計報告,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市科工信局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國有資產使用的有效性。對項目承辦單位中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市科工信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可以根據項目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未經批準,項目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市科工信局提出意見,并提供有關材料,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資產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辦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監督,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按要求填報統計報表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要對項目承辦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是否登記齊全、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報告的數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三)國有資產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節約,是否進行維護;
(四)國有資產是否受到侵犯、損害,是否出現流失的現象;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登記不清、管理混亂或有意瞞報的項目承辦單位,由市科工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實整改措施的,由市科工信局緩撥或停撥其有關經費。
第二十七條 因管理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損失、流失的項目承辦單位,要及時向市科工信局書面報告,由工信局調查核實,視情況追究相關項目承辦單位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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