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調解員
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邀人民調解員管理工作,切實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履行職責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贮h的領導和人大監督;
(二)嚴格依法規范管理;
?。ㄈ┎贿`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ㄋ模┟鞣ㄎ隼?,支持公道;
?。ㄎ澹┝疂嵶月桑_行使職權。
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相互協作、分工負責,共同做好特邀人民調解員培訓、管理工作。各審判團隊負責參加審判活動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特邀人民調解員經費保障工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職責:
?。ㄒ唬┴撠煂Ψㄔ何械募m紛進行調解;
?。ǘ┒酱佼斒氯俗杂X履行調解協議,對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當事人主動、積極履行調解協議,盡可能減少糾紛進入執行執行等后續程序;
(三)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傳;
?。ㄋ模θ嗣穹ㄔ汗ぷ魈岢鲆庖姾徒ㄗh。
第五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矣趹椃ê头?,公正司法,秉公辦案;
?。ǘ┳袷亓o律,保守審判秘密;
?。ㄈ┳袷貒曳珊凸竦赖?,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ㄋ模┙邮芊杀O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裝訂成卷宗。
第三章 聘 任 條 件
第七條 擔任本院特邀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五周歲;
?。ㄈ┢沸辛己?、公道正派;
?。ㄋ模┥眢w健康;
?。ㄎ澹┮话銘斁哂写髮W??埔陨衔幕潭?。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特邀人民調解員: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ǘ┍婚_除公職的;
?。ㄈ┢渌灰藫翁匮嗣裾{解員的情形。
第四章 聘 任
第九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在本市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根據個人意愿,由本院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選聘。
第十條 確定聘任的特邀人民調解員,應當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條 經審核的特邀人民調解員人選,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向其頒發特邀人民調解員聘書。
第十二條 本院將聘任的特邀人民調解員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任。
第五章 考核與表彰
第十四條 對特邀人民調解員的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由本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時間和方式。
年終考核由本院在每年年底進行,年終考核應對其履職情況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評定等次。
第十五條 對特邀人民調解員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參與調解案件數量、調解解決糾紛數量、方式等方面。
第十六條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特邀人民調解員,由本院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的廉潔自律、公正司法情況,納入本院廉政監督工作范圍。
第十八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由本院解除聘任:
?。ㄒ唬┰谀甓瓤己酥?,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調解案件超過2次,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ㄈ┻`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審判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特邀人民調解員因參與糾紛調解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本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特邀人民調解員參與糾紛調解工作的案件補貼標準,由院黨組研究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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