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當事人在訴訟中
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
被保全人財產工作的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為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最終兌現而采取的臨時性控制措施。本院應結合財產保全的功能目的審查當事人財產保全申請,依法實施財產保全。
第二條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堅持依法適用、善意文明、審慎謙抑、嚴格審查、平等保護、公平適當原則,找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防止惡意利用或者濫用財產保全損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
第三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予準許:
(一)請求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勝訴權益兌現。
(二)申請人提供了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確因不能通過申請信息公開、購買等方式取得財產信息等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達到證明標準且能夠指向特定財產的具體財產線索。
(三)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金額以訴訟請求的金額為限。
(四)申請人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不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
第四條 保全裁定部門準許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的,應當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裁定保全的方式、標的物、金額、期限等應當明確。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及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立案部門發現保全裁定內容不明確的,應退回保全裁定部門予以補正。保全實施部門發現保全裁定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保全裁定部門的意見,由保全裁定部門出具書面答復或予以補正。
第五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予準許:
(一)當事人作為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三)當事人提供了達到證明標準且能夠指向特定財產的具體財產線索。
(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裁定。
(五)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的,應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裁定后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本院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的,由法院負責執行保全裁定的執行部門審查并負責查詢,查詢應限于當事人提供的具體財產線索指向的特定財產,不得任意擴大查詢范圍。
第八條 經審查準許當事人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申請的,由法院執行部門在保全裁定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九條 法院執行部門對查詢到的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應當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以外使用相關信息。
法院執行部門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本指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法院執行部門應依法決定駁回當事人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的申請。
上述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一條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保全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或濫用訴權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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