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有效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維護金融消費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9〕27號), 陸豐市人民法院、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支行決定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為確保工作有效落實,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黨對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專業高效、有機銜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使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全方位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公正原則。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二)調解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高效便民原則。根據金融糾紛實際,靈活確定解決糾紛方式,強化信息技術深度應用,提升解紛效率,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三、工作內容
(一)成立工作小組
陸豐市人民法院、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共同建立陸豐市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溝通工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協調重大典型金融糾紛案件調解等工作。工作小組各成員由各單位確定日常聯絡的工作部門和聯絡員,建立長期工作聯絡機制。
(二)加強分工協作
陸豐市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在大力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實現一站式糾紛解決和一站式訴訟服務的工作大局中,扎實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指導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規范發展,推動金融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建設。陸豐市人民法院、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要主動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的困難。
(三)加強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陸豐市人民法院、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指導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強化硬件設施配置,以中立、公正、專業為標準,建立調解員隊伍,加強調解員政治素養、職業道德、調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識培訓。鼓勵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推動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提供“投訴+調解+裁決”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
(四)規范工作流程
1.完善訴調平臺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陸豐市人民法院推動將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引入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中心設調解辦公室,供調解組織及調解員開展工作。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冊,向金融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員信息。陸豐市人民法院與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互設工作站,強化雙向銜接,提升調解服務的便民、利民水平。
2.明確案件范圍。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向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落實委派、委托調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對于具備調解基礎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在委派、委托調解時,應當向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發送委派、委托調解函,并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鼓勵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以下簡稱法院調解平臺)提交調解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法院調解平臺向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委派、委托調解案件,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登陸“中國金融消費糾紛調解網”( https://www.fcosc.org.cn/)在線網絡調解平臺接受委派、委托,開展調解工作。
4.組織調解。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組織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制作調解協議書,由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對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案件,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當將調解結果及相關文件及時書面或者通過各方認可的工作平臺報送委派、委托法院。調解不成的,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當告知各方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對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應當及時函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登記立案或者恢復審理。
5.嚴格調解時限。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金融糾紛案件,調解期限為30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金融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調解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期限為7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委派和委托調解的期限自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簽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
6. 申請司法確認。經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向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并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院調解平臺對調解協議進行在線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積極探索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委派、委托調解、送達、案件材料交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具體工作的效率。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當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構建涵蓋在線調解、現場調解、電話調解等多途徑調解體系。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強化硬件設施配置,對調解過程實行錄音錄,實現調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過程中需要調取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配合。
(五)完善保障機制
1.提升金融解紛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糾紛典型案例庫、金融投訴數據庫、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
2.加大對多元解紛機制的支持力度。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將金融糾紛調解結案率納入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強化“能調盡調”意識。強化金融機構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參與度和認可度。對于金融機構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及陸豐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通過通報或相關報告形式予以公示。
3.加強宣傳引導。陸豐市人民法院、陸豐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陸豐市支行可通過示范案例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多種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糾紛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金融糾紛,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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