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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陸豐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解讀《陸豐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了建立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陸豐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于2014年7月22日經陸豐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二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并發布,2016年4月7日陸豐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四十七次常務會議進行修訂,并以陸豐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重新發布。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申請與輪候、第四章管理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六個部分。
三、城鎮住房保障范圍。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四、城鎮住房保障組織實施機構。
《實施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退出等制度。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屬下各規劃建設管理所或公有房地產管理所為所在地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五、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的事務: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辦的事務,具體包括: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三)保障房選配、收回、回購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保障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六、申請租住保障房的條件。
《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租住保障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計算。
(二)收入低于規定標準。年收入線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
(三)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家庭財產標準暫定為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家庭財產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房產、車輛等有關財產。
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含本市城鎮異地務工人員,下同),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就業年限暫定為5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定期調整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注:按照《際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2018年城鎮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的通知》公布的年收入線標準,2018年人均年收入線標準為12911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076元。
七、申請租賃補貼。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符合低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現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自行解決基本居住需求的,可向政府申請租賃補貼。補貼標準實行動態化管理,逐年進行公布。
低收入條件指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八、住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
《實施辦法》對住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作了明確規定: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異地務工人員向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復審后,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九、申請住房保障應提交的書面證明材料:
《實施辦法》中規定,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異地務工人員須提交達到穩定就業規定年限的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對住房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
《實施辦法》對住房保障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制定了具體的處罰條款,對住房保障對象弄虛作假、騙保等違規行為亦作出嚴格的處罰規定,不僅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保障資格,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29日
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了建立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陸豐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于2014年7月22日經陸豐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二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并發布,2016年4月7日陸豐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四十七次常務會議進行修訂,并以陸豐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重新發布。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申請與輪候、第四章管理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六個部分。
三、城鎮住房保障范圍。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四、城鎮住房保障組織實施機構。
《實施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退出等制度。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屬下各規劃建設管理所或公有房地產管理所為所在地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五、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的事務: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辦的事務,具體包括: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三)保障房選配、收回、回購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保障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六、申請租住保障房的條件。
《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租住保障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計算。
(二)收入低于規定標準。年收入線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
(三)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家庭財產標準暫定為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家庭財產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房產、車輛等有關財產。
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含本市城鎮異地務工人員,下同),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就業年限暫定為5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定期調整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注:按照《際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2018年城鎮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的通知》公布的年收入線標準,2018年人均年收入線標準為12911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076元。
七、申請租賃補貼。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符合低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現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自行解決基本居住需求的,可向政府申請租賃補貼。補貼標準實行動態化管理,逐年進行公布。
低收入條件指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八、住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
《實施辦法》對住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作了明確規定: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異地務工人員向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復審后,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九、申請住房保障應提交的書面證明材料:
《實施辦法》中規定,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異地務工人員須提交達到穩定就業規定年限的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對住房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
《實施辦法》對住房保障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制定了具體的處罰條款,對住房保障對象弄虛作假、騙保等違規行為亦作出嚴格的處罰規定,不僅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保障資格,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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