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粵府函〔2019〕3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商務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
若干措施分工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38號)要求,推動有關深化改革創新措施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廣東自貿試驗區)落地生效,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營造優良投資環境
(一)借鑒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經驗,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中介機構限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負責)
(二)編制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考慮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有關省(市)的用地計劃;有關地方應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省自然資源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筑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七)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臺資建筑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限制性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八)對于自貿試驗區內為本省(市)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省衛生健康委,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干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一)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初審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有外資登記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局,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置商標受理窗口。(省市場監管局,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受理點,受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十五)進一步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的條件限制,新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允許不超過五分之一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年滿18周歲、能夠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工作的中國公民擔任股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提升便利化水平
(十六)研究支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兩頭在外”航空維修業態實行保稅監管。(省商務廳、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七)支持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研究和探索賦予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功能,將鐵路運單作為信用證議付票據,提高國際鐵路貨運聯運水平。(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鐵集團,廣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八)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省商務廳負責)
(十九)授予自貿試驗區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權限。(省商務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支持在自貿試驗區依法合規建設能源、工業原材料、大宗農產品等國際貿易平臺和現貨交易市場。(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一)開展藝術品保稅倉儲,在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備案環節,省級文化部門不再核發批準文件。支持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憑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準予進出口批準文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在有效期內可一證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六批。(省文化和旅游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二十二)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稅款保證保險試點。(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二十三)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增加航空、鐵路艙單申報功能。(省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廣鐵集團負責)
(二十四)支持自貿試驗區試點汽車平行進口保稅倉儲業務。(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二十五)積極探索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重點國家和地區開展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新項目率先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促進貿易便利化。(省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六)在符合國家口岸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優先審理自貿試驗區內口岸開放項目。(省商務廳負責)
(二十七)在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省藥監局負責)
三、推動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
(二十八)進一步簡化保險分支機構行政審批,建立完善自貿試驗區企業保險需求信息共享平臺。(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二十九)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相關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支持堅持市場定位、滿足監管要求、符合行政許可相關業務資格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或申請與具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依托適合自身特點的賬戶體系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三十二)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基于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和項目背景,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省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三)允許銀行將自貿試驗區交易所出具的紙質交易憑證(須經交易雙方確認)替代雙方貿易合同,作為貿易真實性審核依據。(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四)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負責)
(三十五)支持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省市場監管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推進人力資源領域先行先試
(三十六)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制造企業生產高峰時節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允許勞務派遣員工從事企業研發中心研發崗位臨時性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十七)將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由自貿試驗區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十八)研究制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由自貿試驗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實現規范管理。(省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十九)鼓勵在吸納非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機構提供中醫治未病服務、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職稱晉升、中醫治未病服務項目收費等方面先行試點。(省中醫藥局、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十)授權自貿試驗區制定相關港澳專業人才執業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筑、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后,按規定范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工作責任。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協作,按照國家有關部署要求扎實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確保廣東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取得實質性成效。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對口部門的溝通請示,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爭取有關改革措施在廣東自貿試驗區率先實施。
(二)加強權限下放和承接工作。對涉及國家層面的權限下放,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對口部門和廣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溝通銜接,爭取有關權限盡早下放;對涉及省級層面的權限下放,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廣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溝通銜接,力爭在2019年底前下放到位。廣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要增強主體意識,在人員、經費、培訓、辦公場所等方面做好承接工作保障,確保有關權限有效承接。
(三)強化統籌協調。省商務廳要切實發揮統籌作用,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跟蹤評估,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認真做好經驗總結和復制推廣工作,每年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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