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
粵民規字〔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林業局:
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樓(堂)等,不包括經營性公墓。加強和規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舉措,是移風易俗、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重要任務,是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實現“逝有所安”的現實要求,是鞏固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成效、深化殯葬改革的制度保障。近年來,我省各地不斷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建設不合理、發展不平衡、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管理不到位等問題依然存在,迫切需要解決。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更好地保障群眾殯葬基本服務需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按照“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地生態、凸顯公益、規范管理”的原則,重點完善設施空白地區規劃,統籌推進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提升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新時代廣東殯葬改革創新發展。
二、統籌規劃布局
(一)強化統籌規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既不缺又不濫。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現有殯葬設施資源和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資源、老齡化程度、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統籌制定全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各地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需求。人口密集地區嚴格控制公益性公墓發展,優先規劃建設公益性骨灰樓(堂)。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至少規劃建設1座縣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設縣的地級市或者市轄區選址有困難的,可統一規劃建設市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縣級以上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服務難以覆蓋的鄉鎮(街道),單獨或者聯合規劃建設鎮級(區域性)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村(社區)根據實際規劃建設村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但必須適度控制,避免濫批濫建。因產業園區等重大項目建設需要集中遷移安置歷史舊墳的,應當預先規劃建設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新建經營性公墓內應當劃出一定區域配套建設或者異地配套建設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二)科學合理選址。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選址優先利用荒山瘠地和歷史形成的墓葬區(點),禁止占用耕地、農田,禁止建在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以及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和公路主干線兩側。嚴格控制使用國家級公益林地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地,確需使用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公益林調整手續。繞開國有林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選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要注重公眾參與,適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效防范和化解“鄰避”問題。
(三)優化建設標準。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參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執行,建設規模根據骨灰安置總量確定,并與服務人口數量、年死亡率、祭掃安全管理服務保障等因素相協調。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劃分骨灰安置區、業務辦公區和公共服務區等功能區域。建筑裝修要與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相融合,公益性骨灰樓(堂)可選用古典園林等建筑風格。公益性公墓要積極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模式,實行墓位節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區園林化。獨立墓穴的單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單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不含公共綠化和道路用地),規格、樣式保持基本統一;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鼓勵以樹代碑或采用臥碑等方式;墓區綠化覆蓋率不低于65%。鼓勵在公益性公墓內設立樹葬(花葬、草坪葬)區,免費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務。
三、規范建設審批
(一)明確建設主體。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要堅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強化公益性質,不得開展租賃、招商引資、承包經營或股份制合作等商業活動。
(二)規范審批程序。建設村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建設鎮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建設縣級以上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統一申請材料。申請建設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當符合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規劃,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申請報告;
2.規劃設計方案;
3.建設用地土地權屬證明;
4.管理章程;
5.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選址建設的意見;
6.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意見(涉及占用林地的,還應有林業部門審查意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已建成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要依法完善審批手續。
(四)加強建設管理。經批準建設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要嚴格依據規劃和批準的用地范圍、土地使用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修改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要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許可手續。建成后,經原批準建設的民政部門驗收合格(對外收費的,還應當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方可正式提供服務。
四、加強運營管理
(一)創新管理模式。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堅持“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由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管理,也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管理服務工作。要合理設置崗位,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做好骨灰存放檔案登記、日常維護、環境衛生、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相關數據信息與省級殯葬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現有效對接,納入統一管理。
(二)加強價格管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按照非營利并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收取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收入,應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全部用于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免費安葬(安放)政策。
(三)依法提供服務。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與商業資本合作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整合和利用殯葬資源,若現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剩余較多,經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擴大服務范圍,但禁止跨市出售(租)。禁止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未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者遷葬證明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內建造家族墓、超規定面積墓穴(墓位),禁止在火葬區公益性公墓安葬遺體。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壓實屬地責任。各地要按照事權劃分和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和落實責任,將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切實做好規劃編制、土地劃撥、財政投入、日常監管、風險評估等工作。特別是縣(市、區)、鄉鎮(街道)要緊密結合深入推進“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補齊農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短板。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宏觀指導。
(二)加大政策扶持。縣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保障工作。經營性公墓用地出讓所得納入財政管理,重點用于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提供捐助。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社會服務兜底工程項目儲備庫,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屬非營利性殯葬設施,其建設用地由政府無償劃撥,所需用地計劃指標由省統籌解決。涉及使用林地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用林指標。建設村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經依法批準可使用農民集體土地。
(三)積極探索創新。各地要發揚基層首創精神,聚焦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重點難點問題,集中力量,攻堅克難。要堅持因地制宜、以點帶面、有序推進,選擇若干縣(市、區)或者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試點地區,探索積累經驗后加以推廣應用。要尊重傳統殯葬文化和習俗,探索合理利用寺觀、公共祠堂等場所安放骨灰,對歷史形成的墓葬區(點)進行節地生態化改造。
(四)強化監督管理。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林業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聯動機制。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年度檢查(年報抽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和運營。要堅持問題導向,嚴肅查處并切實糾正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未批私建、墓位超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等行為。
(五)注重宣傳引導。要加大殯葬改革宣傳力度,發揮黨員、干部帶頭示范作用和紅白理事會等基層組織引導作用,傳遞文明理念,引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節儉殯葬新風。著力推行樹葬、海葬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推廣“生命晶石”等科技創新成果,倡導“牌位拜祭”、鮮花拜祭、網絡拜祭。組織開展緬懷先賢、孝親感恩、民俗公祭等活動,發揮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人文紀念、文化傳承和生命教育的作用。
本意見由廣東省民政廳解釋,自2020年5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林業局
2020年4月8日
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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