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7月30日
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政策支持和服務管理,促進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
(一)個體經營者;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三)新就業形態人員(包括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新業態平臺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實行靈活就業人員承諾制就業登記制度,靈活就業人員可到就業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填報個人信息、就業類型等就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無需提供就業證明材料。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比對社保登記、工商登記、納稅情況等信息核查登記信息。核查無誤的,原則上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已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納入新增就業統計。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新業態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就業信息采集制度,對通過新業態平臺實現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長、勞動收入、工作地點、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定期采集、匯總比對分析,對采集數據前一個自然月每周工作時長超過1小時,且月勞動收入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納入新增就業統計。
新業態平臺企業按信息采集制度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按納入登記人數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加強崗位信息發布和引導,將新業態平臺企業靈活用工需求納入常規崗位信息發布渠道。靈活就業人員有轉崗需求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個性化、精準化的職業指導、崗位推薦等服務。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向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政策宣傳、技能培訓、參加社保等服務,按規定給予服務補助。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辦理了就業登記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新增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等指標統計范圍。
第七條鼓勵和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含外省戶籍)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就業登記證明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由各用人單位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試行在單位就業的非勞動關系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在單位就業的非勞動關系人員,可以由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參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第九條按照國家部署,在廣州、深圳、佛山市開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根據試點情況逐步建立健全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將各類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職業傷害保障范圍。
第十條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技能提升補貼。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
支持新業態平臺企業開發相關領域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培訓課程標準等,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二條各地要暢通靈活就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渠道。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人事代理機構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職稱申報點按規定申報評審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個體經營者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貼息;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等扶持政策。
新就業形態人員購置生產經營必需工具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第十四條實行靈活就業人員承諾制失業登記制度,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可按規定在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或參保地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應當提供個人基本信息和失業原因,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無需提交失業證明材料。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比對社保登記、工商登記、納稅情況等信息加強核查,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核查無誤的,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各地要對登記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加大就業幫扶力度,及時提供技能培訓、就業創業服務,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對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對符合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領條件的人員,協助引導其向當地民政部門申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各地要結合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需求深入開展“互聯網+人社”建設,充分利用數字政府資源和全省人社大集中系統平臺優勢,加大部門數據共享利用,完善人社政務服務線上業務辦理,逐步推行就業失業登記、社保經辦、政策享受等全流程網辦。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與靈活就業服務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告知承諾-信用管理-聯合懲戒”服務模式,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證明材料、創新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訂立口頭協議。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運用網絡化、網格化管理手段及時掌握和依法查處新業態平臺企業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應當積極協商解決;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對未建立勞動關系,不適用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靈活就業人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引導其與就業單位協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時間、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基本權益。協商不一致的,引導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等調解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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