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2〕604號
省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216號)等規定,現將降低我省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用包括檢測服務費和試劑費用。單樣檢測服務收費標準降至20元/人份(不含核酸檢測試劑費),若每人份核酸檢測服務及試劑費總和超過28元的,單樣檢測服務費及試劑費總和按28元/人份收取;混合檢測收費標準降至6元/人份(含核酸檢測試劑費,不區分混合檢測比例);抗原檢測服務收費標準每人份5元,若每人份檢測服務及試劑費總和超過15元的,抗原檢測服務費及試劑費總和按15元/人份收取。抗體檢測收費標準不調整,單獨檢測IgG、IgM項目的15元/項,同時檢測IgG和IgM項目的合計25元/次,均不含抗體檢測試劑費。上述收費標準不區分普檢快檢。
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抗原檢測試劑和抗體檢測試劑按照實際購進的集采中選產品價格執行。
二、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屬于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調整征收標準和坐收坐支。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降低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2535號)同時廢止。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4月16日
關聯稿件:
相關附件: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陸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