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3〕9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各廣東省內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9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加強省內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推動接收站公平開放,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2〕768號)等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的行為。
廣東大鵬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一期合同氣氣化服務價格暫按《廣東大鵬公司進口液化天然氣門站和用戶銷售價格作價辦法》執行,合同期滿或協商一致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氣化服務價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戶提供將液化天然氣進行氣化處理及相關必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液化天然氣接卸、臨時存儲、氣化等相關費用。其中,臨時存儲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5天(法律法規或者副省級以上城市政府要求儲氣超過45天的,按規定天數)。
第四條 氣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或分類制定本省轄區內接收站的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各接收站(含新建接收站)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建設運營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
第五條氣化服務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氣化服務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再除以氣化量進而核定氣化服務價格。準許收入為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和稅金之和。
第六條準許成本包括與氣化服務相關的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相關規定核定。其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殘值率等按照附件規定核定,折舊費及攤銷費、職工薪酬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核定值確定。
氣化服務與其他服務共用的成本和資產,應當根據成本動因,按照業務量比例、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進行合理分攤。
第七條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企業投資的、與氣化服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構成,不包括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等。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準許收益率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超過8%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依據國家相關稅法規定,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
第九條接收站氣化量按照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接收站氣化量據實核定,成本監審周期各年度氣化量變動較大的,可按照成本監審周期年度平均氣化量確定。實際氣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的,原則上按政府核定氣化能力的60%確定。接收站分期建設投產運營的,可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階段氣化量確定。
第十條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原則上每三年監審校核一次,如遇重大變化,可提前調整。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可以根據接收站實際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第十一條接收站因業務多元化發展,單獨提供接卸、存儲等服務和超過臨時存儲期需收取費用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接收站與用戶協商確定。液態裝車、儲氣服務(不包括氣化服務環節的臨時存儲)、船舶轉運等衍生服務價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競拍等市場化方式確定。
除不具備沿線開口分輸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輸管道運輸費用,原則上應從氣化服務價格中剝離,并按照管道運輸價格有關規定單獨制定。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
第十三條各接收站根據規定確定和調整具體氣化服務價格時應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并通過門戶網站、公平開放信息平臺或其他有關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具體氣化服務價格,便于用戶查詢、使用和監督。
第十四條接收站經營者在提供氣化服務時一般應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對臨時存儲時間等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進行明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實施期間,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附件
接收站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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