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廢水經隔油隔渣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確保施工廢氣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業時間,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噪等措施減小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施工期廠界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及時分類清理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不能回填利用的應及時清運處理,切實維護周邊環境。 (二)嚴格落實廢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生活污水經隔油池+三級化糞池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經市政管道進入星都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車輛清洗廢水、場地清洗廢水、初期雨水經隔油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廠區內抑塵灑水,不外排。 (三)嚴格落實廢氣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堆場采取三面封閉、一面半封閉設置和圍擋加棚蓋,裝卸料過程采取噴灑水霧等降塵措施;水泥儲罐粉塵、礦粉倉粉塵、給料粉塵經布袋除塵處理后無組織排放;攪拌設備應采取封閉設置,攪拌過程采取噴灑水霧等降塵措施;運輸車輛頂部遮蓋篷布,廠區內加強灑水降塵;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破碎篩分粉塵、石料篩分粉塵經布袋除塵處理后,通過15m高的排氣筒排放,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及無組織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燃燒器產生的燃燒廢氣和石料烘干、篩分粉塵經“布袋除塵”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通過35m高的排氣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與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較嚴者要求。 再生料烘干廢氣、再生燃燒器燃燒廢氣經“旋風除塵”處理后與瀝青煙氣、苯并[a]芘廢氣混合,經電捕焦油器+二級活性炭處理后,通過 35m高排氣筒排放,苯并[a]芘、非甲烷總烴、瀝青煙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排放標準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與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較嚴者,廠區內有機廢氣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導熱油爐廢氣經低氮燃燒處理后,通過15m高的排氣筒排放,二氧化硫、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四)項目固定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隔音降噪等措施,確保項目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2類標準。 (五)項目產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處理;不合格石料交由供應商處理;廢氣處理設施的粉塵回用于生產;沉淀池污泥、廢布袋(不含危險廢物特性)交由專業處理公司處理;粉塵回收器回收粉塵回歸生產重新加工;廢布袋(含危險廢物特性)、廢活性炭、儲罐油泥等危險廢物收集后暫存于按規范要求設置的暫存間,并及時交由有相應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