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陸豐市城東鑫旺石材廠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豐市城東鑫旺石材廠:
你單位報批的《陸豐市城東鑫旺石材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城東鑫旺石材廠建設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城東鎮水墘村陳公頭北側,項目占地面積約906m2,建有一棟1層的廠房,建筑面積約906m2。項目主要從事人造石加工生產,年加工造石約17.5萬m2,主要設備有切割機2臺、線條機2臺。項目勞動定員3人(均不在項目內食宿),每日工作8小時,年工作300天。項目總投資1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萬元。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城東鑫旺石材廠建設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與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項目營運期間必須落實有效抑塵措施,確保粉塵排放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
(二)項目必須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加工廢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DB5084-2005)旱作標準后回用于綠化灌溉,不外排。
(三)項目應選用低噪聲生產設備,合理布設生產車間和安排工作時間,切割機、線條機等強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確保營運期廠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四)項目營運期間沉淀池產生的污泥和邊角料收集后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置。
(五)項目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從合法渠道外購,不得使用非法開采的石料,嚴禁私采偷采礦石。
(六)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應急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三、項目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項目應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項目建設應服從我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涉及國土、規劃、林業等其他單位或部門事項的,應按其他單位或部門的規定及意見辦理。
七、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才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八、項目的日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執法監察部門負責。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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