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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汕環陸豐〔2019〕156號
關于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關于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豐市殘疾人聯合會:
你單位報批的《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東海經濟開發區上海路西側,總用地面積約3407.3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6,887.10平方米。項目擬建設一棟六層殘疾人康復中心大樓,建筑面積為5833.56平方米,一棟三層的宿舍及食堂,建筑面積為859.74平方米,兩棟辦事窗口,建筑面積為193.8平方米,以及室外綠化、美化等附屬工程。項目擬設置30張床位,建成后主要職能是為殘疾人進行日常療養康復,以物理和心理治療為主。項目總投資2171.38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6萬元,勞動定員20人,全部在項目食宿,每日工作8小時,年工作日300天。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與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廢水經隔油隔渣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等,不得外排,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處理后由清糞車定期清運;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確保施工廢氣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業時間,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噪等措施減小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施工期廠界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及時分類清理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不能回填利用的應及時清運處理,切實維護周邊環境。
(二)項目應嚴格執行雨污分流制,同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內產生的食堂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最終納入陸豐市第二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
(三)項目應配套安裝高效靜電油煙凈化裝置,廚房油煙經靜電油煙凈化裝置處理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大型飲食單位規模的排放標準后經專用煙道引至樓頂高空排放。
(四)對備用發電機等產生噪聲的設備進行合理布局,并采取消聲隔音措施,確保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備用發電機廢氣處理達標后經專用煙道引至樓頂高空排放。
(五)加強固體廢物管理,餐廚垃圾收集后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環衛部門統一處置。
(六)項目應加強綠化美化工作。
(七)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應急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三、項目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項目應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項目建設應服從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涉及國土、規劃等其他單位或部門事項的,應按其他單位或部門的規定及意見辦理。
七、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才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八、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監察執法隊負責。
汕尾市生態環境局陸豐分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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