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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處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環函〔2019〕42號
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處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處理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銅鑼湖農場國道西嶺段北58號,建設單位在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內原有一棟空置廠房設置本項目,本項目占地面積4560平方米,建筑面積4560平方米,設計生產規模為年生產手機琉璃蓋板1500萬片,主要原輔材料為玻璃(1520mm*1460mm)、PET膜、油墨、氫氧化鈉、蒙砂粉等,主要設備為切割機1臺、覆膜機2臺、噴墨機10臺、隧道爐10臺、曝光機10臺、顯影機10臺、烤箱6臺、強化爐3臺等。項目勞動定員220人,均不在廠內食宿,總投資32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50萬元。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處理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雨污分流制,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建設排水管網,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清洗廢水、堿性廢水、含氟廢水等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后方可排放;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作物灌溉標準后回用于項目內綠化。
(二)加強營運期廢氣污染防治。蝕刻工序等產生酸性廢氣經堿液噴淋吸收塔處理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噴墨、烘干、固烤等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應收集后經水噴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處理工藝處理符合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中第Ⅱ時段排放標準限值后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切割工序等產生的粉塵應有效的除塵措施,確保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濃度監控限值。
(三)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音、消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四)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一般包裝材料交給回收單位進行回收處理;邊角料、廢玻璃、廢PET膜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產生的廢包裝材料等交由供貨商進行回收利用交給供貨商回收利用;廢油墨、廢硝酸鉀、廢硝酸鈉、廢蒙砂濃槽液、廢拋光液、廢活性炭、污泥等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進行收集和貯存,并委托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立標志牌。
(七)項目應加強環境管理,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確保環境安全。
(八)項目必須滿足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COD≤2.57噸/年,氨氮≤0.28噸/年,總VOCs≤1.8噸/年。
三、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項目建設應服從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涉及國土、規劃等其他單位或部門事項的,應按其他單位或部門的規定及意見辦理。
六、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方決定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項目的日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
陸豐市環境保護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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