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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陸豐市陸城生活污水處理廠提標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環函〔2019〕6號
陸豐市廣業環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陸豐市陸城生活污水處理廠提標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陸城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東海鎮崎沙村東南方約2公里處,占地面積為39000平方米,日處理污水量為5萬m3/d,服務范圍為陸豐市城區的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工藝采用“A/A/O微曝氧化溝”生化處理法。本次提標工程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陸城生活污水處理廠內,在原工程的基礎上新增1座濾布濾池(14.1×8.8×3.3m)、1座沉淀池(8.8×8.8×4.2m)、1座消毒池(9.25×8.8×2.8m),增設1臺靜態混合器、2臺污泥排放泵、1套液體除磷劑加藥裝置、1套NaClO加藥裝置,將現有紫外線消毒工藝改為次氯酸鈉消毒,原項目二沉池處理后的污水經濾布濾池、沉淀池、消毒池處理后達標排放。項目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水處理量。項目總投資1023.36萬元,全部為環保投資。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陸城生活污水處理廠提標工程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廢水經隔油隔渣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確保施工廢氣排放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業時間,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噪等措施減小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施工期廠界噪聲符合《建筑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及時分類清理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不能回填利用的應及時清運處理,切實維護周邊環境。
(二)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中的較嚴值。
(三)加強污水處理廠惡臭污染控制,對產生惡臭的設施必須采取有效隔臭除臭措施,并加強綠化建設,提高廠區內綠化覆蓋率,減輕惡臭對周圍環境影響,確保廢氣排放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二級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中新擴改建項目廠界標準值的較嚴值。
(四)加強污水處理廠噪聲污染控制,對產生噪聲的設備進行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聲減振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五)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和脫水處理,分別達到污泥穩定化指標和脫水污泥含水率小于80%的指標,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處理后的污泥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六)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設置為1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建設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項目。
(七)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三、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COD≤730噸/年,氨氮≤91.25噸/年。
四、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方決定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項目的日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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