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06]7號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開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適應出資人監督工作需要,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監督,建立與完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的審計認定制度,客觀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為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考核和獎懲提供參考依據,促進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第三條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
(一)財務基礎審計。在對企業風險與內部控制進行了解測試的基礎上,對企業資產、負債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以及企業資產質量的變動狀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等情況進行審計,以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企業績效評價。在財務基礎審計的基礎上,采用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從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等財務績效與管理績效角度,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績效進行全面分析和客觀評價。
(三)經濟責任評價。根據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論,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基礎、經營環境等方面因素,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主要經營業績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評估,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得出較為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評價結論。
第四條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財務基礎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戶數不低于被審計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狀況異常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者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五條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財務基礎審計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與外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效率。利用企業內部與外部審計成果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在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時,應當對被審計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制度的有效性進行適當評估,以合理確信內部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審計成果時,必須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適當的審計評估,以合理確信所引用的審計結論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三)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鑒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工作成果。當審計結果與清產核資專項審計結論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四)利用被審計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于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紀檢監察工作成果;對于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被審計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相互溝通配合。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六條開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權限和企業產權關系,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國資委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可采用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等方式。
第七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管理權限,經批準發生合并重組、托管等情況的企業,國資委可視情況直接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或者委托重組企業、托管企業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重組企業或者托管企業受托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其工作標準、方法、程序需按照國資委統一規定和要求執行,審計結果應當報國資委確認。
第八條國資委直接組織實施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配合審計或者抽調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具體實施審計。國資委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配合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企業推薦、國資委核準、邀請招標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并根據已確定的審計目標、范圍和具體要求,與選定的社會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委托書。
第九條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國資委派出工作人員會同配合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等組成審計項目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項目組一般下設財務審計組和績效評價組。
第十條審計項目組。審計項目組組長為審計項目的具體組織者,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由國資委派出;審計項目副組長分別由財務審計組和績效評價組組長擔任。審計項目組長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審計工作的有關事宜;
(二)負責審核財務審計方案和績效評價工作計劃;
(三)負責帶領審計項目組(含財務審計組和績效評價組)正式進駐企業,并落實有關工作要求;
(四)在審計工作中,及時協調并解決有關重要事項和問題;
(五)負責組織訪談、與企業及企業負責人交換審計意見;
(六)負責組織審核和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財務審計組。財務審計組主要由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人員(或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組成,組長由社會中介機構(或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擔任。財務審計組組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對被審計企業有關財務效益狀況、資產質量、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遵守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審計;
(二)組織出具財務審計報告,并對財務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三)組織協助績效評價工作(為績效評價工作提供基礎數據、相關資料等方面的支持,協助準備專家評議工作,協助草擬績效評價報告);
(四)協助草擬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五)協調處理財務審計組與績效評價組的工作關系。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組。績效評價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員或者抽調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及部分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組成,組長一般由委托方專業人員擔任。績效評價組組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對被審計企業的經營績效進行評價;
(二)組織專家對企業經營及管理狀況進行定性評議;
(三)綜合財務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組織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評估,得出評價結論;
(四)配合組織與被審計企業溝通或征求意見,接收有關群眾來信和接受群眾訪談;
(五)組織草擬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六)協調處理績效評價組與財務審計組的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財務審計組和績效評價組組長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的中高級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執業(技術)資格,或者具備較豐富的企業財務管理或財務審計工作經驗和經歷;
(二)熟悉被審計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組具體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分為準備、實施、報告三個工作階段。
第十五條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確認任務、業務培訓、進駐企業、審前調查、收集資料、修改完善審計方案等。
(一)審計項目組在開始實施審計前,應當對需要承擔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審計對象、范圍和要求等進行確認,落實對企業進行財務基礎審計、績效評價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評價的工作任務和責任。
(二)組織審計人員業務培訓,了解被審計企業的行業特征、企業特點,學習和掌握財務基礎審計、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等工作要求和相關專業知識。
(三)組織召開由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見面會,明確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項。
(四)開展審前調查,了解企業基本情況,完善審計工作方案或計劃。
1.財務審計組在本階段應當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初步測試,進一步了解被審計企業的基本控制環境、內部控制狀況和主要業務流程、接受外部審計及其他各種審計檢查等基礎情況,了解被審計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發生的重大經營活動和其他重要情況,評估被審計企業的財務審計風險,確定財務審計的重點內容和具體工作范圍。
2.績效評價組在本階段應當了解被審計企業的基本組織狀況與基本財務狀況,了解被審計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時間、任期目標、任期工作表現、職工中的口碑、任期內工作職責及完成情況等個人基本情況,并與企業監事會溝通,就審計方案征求監事會意見等。
(五)被審計企業在實施現場審計前,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向審計項目組提供相關資料。
1.企業應提供的財務審計資料主要有:
(1)任期內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統計資料及有關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等;
(2)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企業組織結構、資本結構、重要資產產權證明、重要投資合同、貸款合同目錄、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批準文件等;
(3)企業的管理情況,主要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及執行情況、內控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如內部財務核算制度、業務操作規程、授權與權限制度、費用開支審批辦法等;
(4)重大事項,包括重大訴訟、重大違紀事項、重要會議記錄等;
(5)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情況、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及原因說明等;
(6)企業有關財產損失審批及稅務部門批準處理的文件,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外部資料;
(7)在財務審計過程中,需要補充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及企業負責人應提供的績效評價資料主要有:
(1)任期內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工作總結;
(2)任期內企業經營目標及目標實現情況;
(3)任期內企業管理績效評議指標完成情況;
(4)企業負責人任期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應包括任期內的主要業績、存在的主要問題、工作中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進一步改進企業經營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
(5)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需要補充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財務審計組根據審前調查情況,修改完善審計工作方案或計劃,并將修改后的審計工作方案或計劃經審計項目組長同意后,報國資委備案同意后組織落實。
第十六條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經濟責任評價等內容。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組在開始現場財務基礎審計后,主要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審計人員對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符合性測試,識別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風險點,評價內部控制的水平,設計實質性測試的程序和范圍。
(二)審計人員根據對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了解、測試,明確實質性測試的重點與內容,并通過審查會計資料、查閱與審計范圍有關的文件、盤點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函證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為形成財務審計報告奠定基礎。
(三)審計人員在現場審計中,應當認真填寫審計工作記錄,整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人員在審計準備階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關證據、被審計企業提供基本情況和審計方案;
2.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及其鑒定意見;
3.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4.判斷審計事項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5.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初步結論和處理意見、建議,以及被審計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意見;
6.在執行具體審計工作方案過程中所作的其他有關記錄等。
主審人員和財務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實行審計周報制度,財務審計組每周定期向委托方匯報審計進展階段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等情況。
(五)財務審計組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形成財務審計結論,起草財務審計報告初稿。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組在開始現場審計后,主要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了解被審計企業及企業負責人的情況,向被審計企業有關人員征求意見、接收群眾來信和訪談;
(二)根據財務基礎審計核實后的被審計企業財務數據,采用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對被審計企業的財務績效進行評價,形成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論;
(三)對被審計企業的領導班子、主要業務部門及重要子企業負責人開展訪談工作;
(四)組織開展職工問卷調查;
(五)準備專家評議資料,邀請有關評議專家對被審計企業的管理績效進行定性的專家評議。專家評議一般采用專家評議會方式,按下列程序進行:
1.閱讀相關資料,了解企業實際情況;
2.財務審計組介紹財務審計情況及結果;
3.績效評價組介紹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情況及評價結果;
4.評議專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績效評議參考標準,現場評議,獨立打分;
5.計算匯總評議打分結果;
6.集體評議,現場形成專家評議結論。
(六)根據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結果,起草企業績效評價報告初稿。
第十九條報告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財務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見,修改報告初稿,形成正式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一)審計項目組根據財務審計報告初稿和績效評價報告初稿,綜合分析評價企業負責人任期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起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二)審計項目組提交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國資委同意后,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和財務審計報告初稿一并征求企業干部管理部門、相關監事會、企業及被審計人的意見。
(三)由審計項目組組長組織當面征求被審計企業和被審計人意見,審計項目組應將與被審計企業和被審計人交換意見的情況整理形成書面資料。
(四)在對各方面反饋意見進行分析核實的基礎上,依據合理意見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五)經對審計報告初稿修改后,形成財務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審計企業和被審計人的意見。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意見,視為無不同意見。
(六)經過正式征求意見后,對審計報告進行再次修改,財務審計組出具正式的財務審計報告,并報國資委;國資委出具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企業并抄送被審計人。
第二十條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束后,國資委根據審計報告,向被審計企業下達審計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為改進工作,積累經驗,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項目組應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進行總結,并將工作總結及時提交國資委。
第二十二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項目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分工和審計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檔案移交國資委和明確配合機構保管。
(一)應當明確由配合機構負責保管的資料有:審計計劃、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反饋、有關審計問題的請示和報告等資料。
(二)應當移交國資委保管的資料有:財務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報告、企業及監事會等有關方面的反饋意見、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有關審計問題的請示和報告、批示等有關工作文件,以及與具體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舉報材料等。
第四章 財務基礎審計
第二十三條財務基礎審計主要包括被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資產質量審計、經營成果審計、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根據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序,了解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規性,檢查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應特別關注對貨幣資金、往來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應付工資等科目,以及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會計報表的審計。
第二十五條任職期間資產質量審計。結合內控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查實企業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實際質量狀況。重點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特別是任職期間不良資產的變動情況,審計確認任職期初到任職期末各年的不良資產總額、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及任期內消化不良資產的情況。
本實施細則所稱不良資產是指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和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第二十六條對仍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的不良資產審計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待處理資產凈損失,重點審查任期末待處理的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凈損失,以及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真實性、合規性;
(二)長期積壓商品物資,重點審查任期末積壓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以上但尚未喪失使用價值的商品物資;
(三)不良投資,重點審查由于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瀕臨破產、倒閉、發生長期虧損(一般指連續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難以收回的投資等,包括未確認的投資損失;
(四)三年以上應收款項可能導致的潛在損失;
(五)處于對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狀態下的資產可能導致的潛在損失;
(六)潛虧,重點審查企業未足額計提或者攤銷的成本費用;
(七)掛賬,重點審查企業由于經營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經財務認定和記錄,但又未納入企業當年損益核算或者進行相應財務處理的損失、費用等;
(八)經營虧損掛賬,重點審查因經營活動因素產生的累計未彌補虧損總額;
(九)關停并轉企業和未納入財務決算范圍企業的不良資產;
(十)其他因素引起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的不良資產審計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應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項減值準備;
(二)應轉銷而未轉銷的待處理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損益、應提未提及應攤未攤的折舊和費用;
(三)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裝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計入當期費用的金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謹慎性原則隨意延長折舊年限而少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金額;其他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結轉下期的金額;
(四)對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或有事項狀態下的資產,由于未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預計費用和負債而虛增的金額;
(五)關停并轉企業和未納入財務決算范圍企業的不良資產;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八條在對企業不良資產審計中,還應當關注以下情況:
(一)審計分析企業清產核資結果是否如實披露。對于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未披露的損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許企業暫不處理的損失外),一般視同為清產核資后企業負責人任期的不良資產損失。
(二)審計分析企業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動的原因。分析產生不良資產的主、客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指國際環境、國家政策、自然災害等;主觀因素主要指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等。
(三)審計分析企業任期內不良資產責任劃分。按照企業負責人任期職責、任期時間及不良資產產生原因等情況,分清企業不良資產的責任,審計分析企業任職期間不良資產情形。
1.核實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資產;
2.核實任期內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資產;
3.核實任期間內新增不良資產;
4.核實任期間因客觀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資產。
第二十九條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審計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同時審計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審計中應當重點關注:
(一)任期企業收入確認和核算是否真實、完整、及時,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無虛列、多列或透支未來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轉移當期收入等問題。
(二)任期企業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實、完整,符合配比原則,有無錯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三)任期經營成果的調整。如果企業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相關的會計數據進行調整,對任期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扣除,并做出調整后的新的會計報表。
(四)確認任期企業實際業績利潤。企業負責人任期實際業績利潤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任期實際業績利潤=經過審計調整核實后的任期利潤總額(已扣除任期產生的不良資產)+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資產
第三十條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重點關注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
(一)對外投資、擔保、大額采購、改組改制、融資上市、兼并破產等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二)有關決策是否有相關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關決策是否履行相關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四)有關決策協議或者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的條款,其中有無個人謀利行為;
(五)有關決策的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實施管理部門,有無進行過程監控;
(六)有關決策結果有無給企業造成損失等。
第三十一條任職期間企業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等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情況: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
(二)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
(三)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
(四)違規對外出借資金等。
第三十二條財務基礎審計在對被審計企業任職期間的基本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經營決策等進行審計和出具財務審計報告的同時,還應當對被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績效評價基礎數據進行核實,為績效評價工作奠定基礎。
第五章 企業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在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財務狀況審計工作的基礎上,績效評價組應當運用國資委制定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企業績效狀況進行評價,為做好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工作奠定基礎。企業績效評價分為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
第三十四條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是指根據審計核實后的企業財務數據,利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比照行業評價標準,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的財務績效進行的定量分析評價。根據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財務績效定量評價主要從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為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科學,企業績效評價所使用的評價基礎數據應當根據評價需要進行評價調整。評價基礎數據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根據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對企業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二)根據評價要求,對非經營績效因素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是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機制、內部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建設等方面的分析評議,反映企業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對定量分析結果進行補充修正。
第三十七條為客觀公正的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企業管理績效狀況,審計項目組采用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議組方式,對企業的管理績效指標進行評議,形成管理績效定性評價結果。
(一)經濟責任審計中,專家評議組一般由7-9人組成。
(二)評議專家一般從企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社會中介機構、企業監事會等方面聘請。
(三)評議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2.了解企業績效評價業務,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3.了解被評價企業所處行業的狀況;
4.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四)評議專家的主要職責。根據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對企業非財務的管理績效指標進行評議,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有關問題提供咨詢,并出具評議意見。
第三十八條績效評價組綜合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結果,形成企業績效評價報告初稿。
第六章 經濟責任評價
第三十九條經濟責任評價是指根據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企業績效評價結果,綜合考慮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影響企業發展的相關因素,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和評價。
第四十條經濟責任評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業績與經濟責任評價要客觀地反映企業負責人的實際業績與問題,避免由于證據不足、個人主觀印象等造成的人為誤差。
(二)全面性原則。業績與經濟責任評價不但要充分考慮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還要充分考慮企業負責人的貢獻,全面評估企業負責人任期的成績與不足。
(三)公正性原則。根據有關問題的性質,比照公平、明確的評價標準,分清企業負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到責任定位準確、公正。
(四)發展性原則。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與經濟責任評價,不但要充分考慮其任期企業的效益、管理等情況,還要充分考慮企業負責人本任期行為對企業今后發展的貢獻。
第四十一條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企業的主要貢獻,重點關注企業的經營效益狀況、基礎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發展戰略及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建設與落實情況、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明確企業負責人對其任期內企業存在問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職責可控范圍內應當負有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因直接違反或通過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失職、瀆職等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應負有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根據企業內部分工,企業負責人對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業經營、投資等重大事項,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應負有的經濟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對其所在企業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既要考慮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又要分析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并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狀況、歷史負擔、行業特點、持續發展等因素。
第四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中,原則上以會計年度作為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期間,并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但對于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財務事項等的責任界定,以企業負責人的實際任期為準。
(一)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本年度初作為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二)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第七章 工作報告
第四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報告由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組成。
第四十六條財務審計報告是財務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結果形成的反映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性及企業資產質量、經營成果、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階段性工作報告。
第四十七條財務審計報告應當由標題、收件人、正文、附件、簽章、報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組成。
(一)標題。標題中應當明確被審計企業名稱、主要審計事項等審計主要內容。
(二)收件人應為委托人。
(三)報告正文。審計報告的正文內容一般包括:
1.審計任務的說明。審計報告應當對本次審計的任務進行說明。主要包括:執行審計的依據、被審計企業名稱、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采用的主要審計方法,延伸或追溯審計的重要事項,以及對被審計企業及負責人配合與協助情況的評價等。
2.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及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財務隸屬關系或資產監管關系、核算管理體制、財務收支狀況等;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職務、任職時間等基本內容。
3.被審計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任期內各年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質量、收入效益、成本費用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截至任期末,經審計發現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企業的問題和負責人的問題兩方面。對于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要進行分類整理,并載明發現問題的事實,產生問題的原因,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存在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
5.審計建議。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審計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6.需要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其他情況。
(四)附件。附件包括:審定的任職期間各年度審計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賬項調整表、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等。
第四十八條績效評價報告是由績效評價組結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業有關情況,利用財務審計組審定的企業財務數據,對企業實施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議后形成的關于企業整體績效狀況的階段性工作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內部的分析報告。
第四十九條績效評價報告應由標題、正文、附件、簽章、報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組成。
(一)標題。標題中應當明確企業名稱和報告性質。
(二)報告正文。對照行業評價標準值,重點分析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在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等方面財務指標和評價得分的變化情況,并說明變化的主要原因;分析企業負責人任期在發展戰略規劃、改革改組改制、生產經營成果、內部控制機制、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業績;結合專家評議結果,形成對企業綜合績效狀況的評價結論。
(三)附件。一般應包括:企業績效評價計分表、采用的評價標準值、評價調整情況表等。
(四)簽章。由績效評價組組長簽章。
(五)報告日期。指完成評價報告的日期。
第五十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最終的工作報告,應由標題、收件人、正文、附件、簽章、報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組成。
(一)標題。標題中應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企業名稱和報告性質。
(二)收件人應為委托人。
(三)前言。簡要概述依據、組織、時間、對象等情況。
(四)報告正文。主要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根據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的評價。
1.基本情況。被審計企業、企業負責人及本次審計的基本情況。
2.財務績效分析。主要包括審計前后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及調整數,審計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任期內的企業基本財務績效狀況等。
3.任期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主要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4.任期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5.審計結論。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業績,結合企業的歷史沿革、發展戰略等,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并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
6.審計建議。結合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7.其他需要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情況。
(五)附件。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企業及負責人反饋意見;如審計人員認為有必要,可以提出審計建議或者管理建議等。
第五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基本撰寫要求: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涉及的相關內容必須在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中有證據支撐;
(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觀點明確,內容清晰,業績要講透,問題要講準,責任要講清;
(三)報告應當語言嚴謹精練、論述清楚;
(四)篇幅一般應控制在1萬字以內。
第八章 質量控制
第五十二條審計項目組的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被審計企業或者被審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應當進入審計項目組;
(二)財務審計組應當取得企業關于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完整的書面承諾,以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三)審計項目組應當建立嚴格的審計復核制度;
(四)審計項目組對于難以把握的專業難題,可以請專家出具意見書;對未經審計的項目或內容不予評議;審計中發現違紀和涉嫌違法問題時,要及時向委托方反映,由委托方依法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五)審計項目組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通過委托方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聯系,將了解的被審計企業財務管理情況與干部管理部門掌握的企業負責人考核情況有機結合,以客觀評估企業負責人任期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第五十三條審計程序上的質量控制,主要包括審計計劃質量控制、審計項目實施過程質量控制、審計結論和報告質量控制三部分。
(一)審計計劃質量控制。
1.在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前,應認真考慮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等,并事先評估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
2.制定項目審計計劃時,應同時明確項目審計的工作目標、工作順序、所分配的審計資源、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等;
3.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保證審計計劃的嚴肅性和落到實處。
(二)審計項目實施過程質量控制。
1.加強過程指導與監督,應對各個層次的審計人員所從事的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和監督;
2.合理分配現場審計任務,并根據審計任務明確工作責任,明確審計人員應完成的程序、目標及重要性;
3.關注重大財務欺詐、關聯方交易及非貨幣性交易等容易產生審計風險的重要事項。
4.重視對審計取證和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控制,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5.注重現場檢查與復核工作;
6.對于現場審計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要注意及時溝通。
(三)審計結論和報告質量控制。
1.審計項目組應以前期有效審計工作為基礎,以合格證據為依據,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評判標準,及時整理、分析和總結,得出恰當的審計和評價結論,形成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2.重視并切實做好有關報告的層層復核工作;
3.經與被審計企業及其負責人交換意見后,有關交換意見的報告征求意見稿應予以保留,并將被審計企業及其負責人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項目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報告修改之處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再次復核。
第九章 審計責任與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委托方和被審計企業應當協調配合審計項目組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方應做好整個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工作,對審計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對審計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解決,提出審計質量要求并對審計質量進行監督復核。
(二)被審計企業應積極做好審計配合工作:
1.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如實反映經營管理中與審計內容相關的事項;
2.提交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特別是有關未決訴訟、抵押借款、投資融資、銀行存款、擔保等方面的資料;
3.說明有無賬外資產,有無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資料的行為等;
4.說明在財務、會計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反財經法紀問題。
第五十五條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和評價人員對其承擔的工作任務負有相應的責任。
(一)財務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承擔的審計任務承擔責任,其中:財務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程序與進程、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責任;
(二)績效評價人員應當對其承擔的評價任務承擔責任,其中:績效評價組長應當績效評價報告承擔責任;
(三)評議專家應當對其評議結果承擔責任;
(四)復核人員應當對其復核的相關內容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審計過程中應認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一)審計人員應當認真遵守與委托方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所規定的各類約定,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資委有關工作規定以及《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按時完成受托項目的財務審計、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工作。
(二)財務審計中,如對審計期間或審計范圍進行延伸審計時,須征得委托方同意。
(三)財務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審計結果,不得出具虛假不實的報告,不得避重就輕、回避問題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項不予披露。
(四)有關審計項目進展情況、發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點等,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方。
(五)審計項目組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被審計企業的商業機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被審計企業提供的資料泄露給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
(六)審計項目組人員應自備個人所需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不得向被審計企業提出不合理要求。
(七)被審計企業應按本單位一般接待及差旅標準為審計項目組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及因公外出費用。審計項目組人員不得向被審計企業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在被審計企業報銷任何私人費用。
(八)審計項目組人員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審計企業任何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
(九)審計項目人員不得向被審計企業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資委直接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企業。
第五十八條國資委委托重組企業或者托管企業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比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九條企業內部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陸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