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教育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辦法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相關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規范我市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規定
(一)落實免試就近入學規定。免試就近入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確立的基本入學制度。所有公辦民辦學校都要嚴格遵守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入學規定。小學一般采取按地段對口方式入學,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對口入學、小學對口直升或電腦派位搖號等方式入學。實行對口直升的學校,按照強弱結合原則合理調配對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學,保障入學機會公平。嚴禁學校通過舉辦相關培訓班或與社會機構合作提前選拔或特殊培養學生,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夏(冬)令營、研學活動、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或參考,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堅決整治公辦民辦學校以面試、面談、人機對話、簡歷材料等方式為依據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違規爭搶生源的行為,堅決防止對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沖擊。
(二)合理劃定招生范圍。嚴格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總體目標,綜合考慮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采取單校劃片(對口直升)或多校劃片等方式,劃定每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服務片區范圍,確保各片區之間教育資源大致均衡,維護教育公平。在對學校原招生范圍進行較大調整時,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審慎論證,提前公告。片區確定后,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在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內招生,原則上主要面向學校所在縣(市、區)招生。
(三)科學核定招生計劃。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學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及省定班額標準等,科學核定公辦民辦學校招生計劃,于招生工作啟動前1周向社會公布。嚴禁超計劃招生。嚴格控制存在大班額和大校額學校的招生計劃,確保在零增量的基礎上逐步消除現有大班額。從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類特長生招生,各地不得再核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長生招生計劃。高等學校附屬中小學校和市屬、縣屬學校的招生計劃須按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四)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從2020年起,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全部實行電腦隨機搖號錄取。辦學層次同時包括小學和初中的民辦學校,首先通過直升或電腦隨機搖號方式招收本校自愿報讀初中的小學畢業生,剩余的招生計劃公開報名,實行電腦隨機搖號錄取。電腦隨機錄取工作要做到全程錄像,并邀請公證機構人員、紀檢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全程監督。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指導和管理,2020年4月中旬,要制定完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及公告的備案管理辦法,統一規范學生報讀民辦學校的方法和途徑。
(五)落實控輟保學法定職責。嚴格落實《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確需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各地各學校嚴格履行控輟保學法定職責,落實聯控聯保工作機制,落實失學輟學學生勸返、登記和書面報告責任制度,充分依托“控輟保學工作臺賬”,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六)簡化證明材料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合理設定入學證明事項,并全面清理核查已設定的要求學生提供的各種入學證明材料,實行清單制管理。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或者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證明事項,原則上應全部取消。嚴禁各地各校隨意增加證明事項和材料的行為,清理群眾辦事堵點痛點,打通服務群眾的“腸梗阻”。對省已明確要求取消的延緩入學就醫證明、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和照顧錄取證明等,各地各學校要及時更新辦事指南,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
二、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落實招生錄取模式改革。穩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精神,全市從2020年秋季入學的初中一年級新生開始實施基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錄取辦法改革。各地各學校要加強中考改革研究,落實省、市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不斷完善健全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機制。
(二)完善自主招生辦法。堅持陽光招生,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環節的監管機制,確保招生規范有序、公開透明。給予有條件的普通高中一定數量的自主招生名額,其中公辦學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的10%以內。自主招生對象為具有創新潛質和學科特長的學生,體育、藝術、科技等特長特色類型招生均納入自主招生范圍。招生學校須提前主動公開經主管部門備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圍、計劃、標準、辦法和程序等),并根據招生方案、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等開展自主招生,主動公開自主招生的各環節和錄取結果。
(三)落實指標到校政策。認真落實指標到校政策要求,各優質普通高中學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額,主要按初中學校在校生數,直接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學校(含民辦),并適當向薄弱初中、農村初中傾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初中教育質量全面提高。名額分配招生采用單獨批次、單獨錄取的招生辦法,原則上不得設“限制性”分數線。從2020年秋季入學的初中一年級新生起,普通高中學校名額分配招生一律不得設“限制性”分數線。
(四)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各地各學校根據省、市的招生任務,統籌考慮普通高中學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和初中畢業生情況,合理確定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不得超省定班額標準招生。公辦民辦普通高中按審批機關統一批準的招生計劃、范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跨審批區域招生、超計劃招生和提前招生。各地公辦民辦普通高中面向審批地招生,原則上不得跨地市招生。規范執行國家規定的特殊群體等加分政策。按照省的有關要求,落實進城務工和港澳人員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特殊群體受教育權利
(一)保障隨遷子女入學權利。貫徹落實國家“兩為主、兩納入”要求,強化流入地政府責任,堅持以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就學。各地要結合實際,完善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的縣(市、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隨遷子女在普惠性民辦學校就讀,為其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的入學辦法,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制定。持有香港、澳門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或其隨遷子女來我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原則,平等享受當地隨遷子女入學相關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務。
(二)加強留守兒童入學管理。各地各學校要主動與民政部門對接,重點做好無人監護、失學輟學等農村留守兒童就學保障工作,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等控輟保學重點群體就學情況的監控,落實控輟保學責任,全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并在學籍系統進行標注,準確掌握在校留守兒童信息。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各中小學校、村(居)民委員會采取電話溝通、入戶家訪等方式,對不在學校的適齡農村留守兒童、少年逐一核查,并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三)保障貧困家庭子女入學。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會同財政、扶貧、民政等部門把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接受義務教育作為教育精準扶貧的重要內容,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則,制訂幫教方案,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保障所有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順利完成義務教育,確保孩子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實現義務教育有保障。
(四)統籌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按照“全覆蓋、零拒絕”的要求,以融合發展為導向,以普通學校為特殊教育發展主陣地,優先采用普通學校就讀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市及縣(市、區)特殊教育學校要科學設置招生類別,統籌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采取送教進社區、進兒童福利機構、進家庭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
(五)積極做好殘疾人普通高中招生入學工作。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要積極探索舉辦殘疾人普通高中部。普通高中學校要積極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隨班就讀,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招生考試機構應為殘疾學生參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六)落實各類教育優待政策。各地各學校要貫徹落實國家、省的各項教育優待政策,不斷優化細化入學程序,簡化入學流程要求,妥善解決好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及復退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臺胞子女、華人華僑子女、優秀歸國留學人員子女等各類優撫對象的入學問題,將各類教育優待政策落到實處。
四、加強新生入學管理
(一)加強學生分班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均衡編班,按照省定標準班額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對均衡原則和隨機原則將男、女學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師資力量,不得按學生成績進行編班,不得為編班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嚴禁舉辦重點班,包括以特長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和“奧賽”班、國際班等名義的變相重點班。普通高中學校要根據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學生選課情況,合理排課編班,科學制訂選課走班指南和課程實施方案,確保課程之間、年級之間的均衡性和學科學習的連貫性。
(二)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其中,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學校要嚴格落實“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生學籍,不得擅自刪除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對于未經學校批準,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注冊者,不予以建立學籍。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籍工作的核查,及時查處和糾正學籍建檔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嚴禁“人籍分離”、“雙重學籍”等情況出現。
五、健全工作保障機制
(一)優化資源均衡配置。依據區域內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結合我市新型城鎮化、戶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調整以及實現教育現代化需要,合理規劃中小學校布局,有序推進規劃學校建設,保障充足的學位供給。民辦義務教育學生占比偏高的縣(市、區),要采取措施積極擴大公辦教育資源。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改善學校辦學條件,統籌城鄉師資配置,全面推進中小學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著力解決鄉村教師結構性缺員和城鎮師資不足問題,探索推進集團化辦學和學區化管理,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普通高中優質特色發展,努力從根本上破解“擇校熱”問題。
(二)推進招生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互聯網+招生”建設,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要統一建設中小學招生入學服務平臺,推進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公開化、標準化、規范化和信息化,確保2020年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現網上統一報名和電腦隨機派位搖號等功能。按照“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要求,通過采取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跨部門信息共享等措施,實現入學報名信息、學生學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數據的有效對接,簡化優化入學報名、材料核驗和資格審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管理的信息化應用水平。
(三)大力推進陽光招生。各地各學校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義務教育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要求,落實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簡章、網站、官微等途徑及時主動向社會特別是廣大學生家長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結果、咨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學關鍵環節和關鍵時間,及時、主動、準確、全面做好招生入學核心政策和群眾關心政策的宣傳釋疑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出臺群眾關心的招生入學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時,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加強風險評估,做好宣傳引導。
六、壓實招生工作責任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管理,將高等院校附屬中小學校以及市屬、縣屬中小學校的招生入學工作納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制定和完善中小學招生入學政策以及工作實施細則,明確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工作時間表,優化招生入學流程,壓實工作責任。2020年4月20日前,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出臺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地要主動加強與人口信息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對出現適齡兒童入學需求持續增長、學位供給緊張情況的區域和學校,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根據需要適時調整招生入學政策,科學制定學位分配辦法及學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時通過官網、官微和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必要時可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擴大宣傳,合理引導家長預期。教育部門要會同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商以“名校”“學位”等旗號開展虛假營銷行為的治理。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和風險研判,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快速穩妥處理突發事件,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和諧穩定。
(二)深化違規招生治理。各地要加強對招生入學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學監督工作機制,主動公布招生咨詢方式、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來信來訪,解決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化解矛盾。建立違規問題曝光機制和通報制度,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健全違規招生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市教育督導部門將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范圍,適時對各地招生入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嚴肅查處違反教育部“十項嚴禁”和省教育廳“六項規定”等招生政策和紀律要求以及擾亂中小學入學招生秩序的行為,對于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責令主管部門核減招生計劃等處罰措施。依法查處以在家學習、接受“私塾”“讀經班”等培訓替代國家統一實施的義務教育的行為。
(三)確保令行禁止。《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于未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要求,或者出現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違規考試招生(包括以各類培訓機構、體驗課、夏(冬)令營、編程班、研學活動等方式變相考試選拔生源)行為的,視同為落實中央和國家重大政策不力,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視情況分別給予核減分數或者降低評價等級處理。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要嚴格執行,規范招生,做到令行禁止。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4月 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汕尾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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