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強化登記備案信息公示
(一)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買賣、租賃的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機構注銷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能快則快、能簡則簡”的要求,積極發揮粵安居平臺或本地自建房地產信息系統的支撐作用,盡快辦理備案、變更和注銷手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核查備案材料提供便利。
(二)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全面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從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經紀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開展房地產法律法規、經紀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從業人員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加強登記備案信息公示。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對接共享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市場主體登記和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信息并及時更新,提醒消費者防范交易風險,審慎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等內容,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四)明確經紀服務內容。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可以單獨提供。
(五)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互聯網平臺、相關行業組織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六)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線上或線下的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中約定。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全面規范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七)規范簽訂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使用。積極推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網簽和統一編號管理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不得幫助或唆使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得倒賣納稅預約號碼。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為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交易的房地產提供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
(八)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建立健全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收集、使用、處理客戶個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戶個人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九)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粵安居平臺或自建的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加強對交易房源、交易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并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對商業網站、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等網絡信息發布平臺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認定后,移交網信部門依法處置。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購房款應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積極推廣應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技術,可以用電子印章的,免用實物印章;可以用電子簽名的,免用手寫簽名。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十)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將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作用,建立完善通過電話和單位網站等方式受理舉報和投訴的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黑中介”、侵犯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對收費明顯高于市場平均水平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采取約談等綜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違反價格和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限制網簽資格、注銷備案、公開曝光、記入信用檔案等手段進行懲處,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收、金融等部門,積極發揮多部門聯合懲戒作用。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完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業務能力,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服務品質。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機構未備案、從業人員未實名登記、收費不規范、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加大日常執法檢查力度,通過日常巡查、雙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公示、經紀服務等情況的日常監管。同時,要堅持整頓規范與制度建設并重、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并重、投訴受理與主動監管并重,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梳理、舉一反三、系統整改,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服務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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