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6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實施方案
廣東省2016年度扶貧開發工作
成效考核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的通知》(廳字〔2016〕6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以及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下簡稱《考核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我省2016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機構
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由省扶貧辦、省委組織部牽頭,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住建廳、省統計局組成廣東省新時期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核辦”),設在省扶貧辦,省考核辦依據《考核辦法》,負責組織2016年度我省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具體工作。
二、考核對象
(一)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4個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有幫扶任務的珠三角6個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幫扶的江門市黨委和政府,有幫扶任務的247個省直和中直駐粵幫扶單位。
(二)有脫貧攻堅任務的97個縣(市、區(含非建制縣、區))黨委和政府、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112個鄉鎮黨委和政府、有自身幫扶任務的單位。
(三)全省2277條相對貧困村(包括珠三角對口幫扶相對貧困村1719條、省直與中直駐粵單位定點幫扶相對貧困村247條、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311條)。
三、考核時間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20日。
四、考核內容
(一)減貧成效。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已于今年8月下達粵東西北14個地市農村50萬貧困人口脫貧計劃。各地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列入本年度脫貧戶按貧困戶脫貧退出指標要求,逐級開展減貧任務核實,包括建檔立卡相對貧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
(二)精準識別。本年度將重點考核建檔立卡相對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性、程序規范化、群眾認可度等情況。各地要按省扶貧建檔立卡信息管理系統要求,認真做好貧困戶基礎數據更新、補充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
(三)精準幫扶。主要考核各地制定相對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一相當”等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以及對駐鎮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的滿意度測評。
(四)扶貧資金。依據《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重點考核各地扶貧資金計劃、安排、使用、監管和成效等情況。
(五)工作責任。按照《實施意見》要求,考核抓黨建促脫貧攻堅、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責任落實、政策措施制定落實等情況。
具體考核內容詳見附件1-7,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標將為全省考核規定動作,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項目,省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標為依據。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增加或細化有關考核指標,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實效性。
五、考核步驟
考核指標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7年1月10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驟程序組織實施:
(一)被幫扶鎮、相對貧困村組織考核調查和數據填報工作(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
根據《考核辦法》要求,被幫扶鎮委和政府、相對貧困村委會、駐村工作組密切配合,及早開展貧困戶入戶核查、信息采集和錄入等工作,及時登錄省扶貧信息系統填報考核指標數據信息。尤其對列入2016年度的脫貧戶,要全部逐戶核查,并出具貧困戶脫貧退出證明,交由幫扶單位駐村工作組歸入貧困戶檔案。要以鎮為單位,將本年度的脫貧戶從信息系統中導出形成花名冊,以備抽查。
(二)被幫扶縣組織本級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7年1月18日前完成)
根據《考核辦法》要求,被幫扶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縣黨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標情況開展核查自評。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縣本級自身幫扶的相對貧困村全部進行考核。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鎮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有脫貧攻堅任務的所屬鎮進行考核。以鎮為單位,對列入2016年度的脫貧戶,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農村貧困戶脫貧驗收核查表》內容進行抽查核實。其中,對全鎮2016年度脫貧戶少于100戶的全部核查(含分散貧困戶,下同);在100戶至500戶之間的,抽查不少于100戶;在500戶至1000戶之間的,抽查不少于200戶;在1000戶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0戶。
(三)各地市本級考核和自評(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
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4個地市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市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本市黨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標情況開展核查自評。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縣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所屬縣開展考核。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省直、中直駐粵幫扶和市本級自身幫扶的相對貧困村全部進行核查。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鎮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鎮進行抽查,每縣至少抽查4個鎮,每鎮至少抽查2個非貧困村,每村至少抽查列入2016年度的脫貧戶10戶(分散貧困戶),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農村貧困戶脫貧驗收核查表》內容進行核查。
有幫扶任務的珠三角6市分別會同被幫扶市,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對珠三角對口幫扶1719個相對貧困村進行考核自評。
各有關地市對照省下達的年度減貧任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考核辦法,組織本級相關部門就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自查自評,形成報告上報省扶貧辦。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等內容。同時,要積極配合省核查組做好縣、鎮、村、戶的抽查核實工作,確保本年度扶貧考核工作順利完成。
(四)省組織核查(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根據《考核辦法》要求,由省考核辦牽頭,會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核查組,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市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2016年度廣東省珠三角各幫扶市黨委和政府脫貧工作成效考核指標》《2016年度廣東省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分別對有脫貧攻堅任務地市、珠三角幫扶市、省直和中直駐粵幫扶單位進行考核。
省對有脫貧攻堅任務地市,原則上每市至少抽查2個縣、每縣至少抽查2個鎮、每鎮至少抽查2個村(該鎮有省直和中直駐粵幫扶村全部抽查,有珠三角幫扶村、自身幫扶村至少各抽查1村)。對列入2016年度的脫貧戶,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農村貧困戶脫貧驗收核查表》核查內容,在被抽查鎮抽查村范圍內,每村抽查至少5戶。核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滿意度調查等。
省考核抽查未覆蓋的省直和中直駐粵單位定點幫扶村將委托當地市進行考核。原則上,對省抽查的貧困村,考核成績為省抽查村考核分。
(五)組織農戶民意測評
省、市、縣三級在核查工作期間,要按貧困戶名冊等間隔抽取、非貧困戶隨機抽取方式,每級至少抽查2個村,每村至少抽查10個農戶,分別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勞動能力貧困戶、農戶、無勞動能力低保五保戶進行民意測評,填寫《2016年度廣東省扶貧開發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核查表》(附件7),并直接登錄“廣東新時期精準扶貧信息管理平臺”——2016年度扶貧考核信息系統進行錄入,系統將自動統計本級的民意測評匯總結果。
六、考核等級
考核總分100分,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七、分值計算
根據《考核辦法》實行分級分類、下考一級的方式,省考核的21個地市、省直和中直駐粵247個幫扶單位計分方法如下:
(一)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4個地市考核分數計算:
1.被幫扶的12個地市考核總分=省考核分×60%+抽查縣平均分×10%+抽查鎮平均分×10%+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評分×10%
2.自身幫扶的汕頭、惠州2個地市考核總分=省考核分×60%+〔(抽查縣平均分+抽查鎮平均分+抽查村平均分)/3〕×20%+本市自評分×20%
(二)有幫扶任務的珠三角6個地級市考核分數計算:
考核總分=省考核分×60%+對口幫扶村平均分×20%+省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評分×10%
(三)江門市考核分數計算:
江門市依據省考核指標設定本市考核指標,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考核,省考核辦抽查。江門市考核結果不與其他市比較,單獨公布。
考核總分=省抽查考核分×60%+本市自行考核分×40%
(四)省直和中直駐粵幫扶單位考核分數計算:
考核總分=省考核抽查或委托地市對其定點幫扶村考核直接計分。
各地市可參照省考核計分方法,對所屬縣鎮、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本級幫扶分散貧困戶的單位考核評分。
省考核分是指省考核組依據《2016年度廣東省被幫扶市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2016年度廣東省珠三角各幫扶市黨委和政府脫貧工作成效考核指標》考核各有關地市的分數。省將通過2016年度扶貧考核信息系統匯總各地市自評分和省考核組評分,由系統自動評出各地市、省直單位考核成績。各地市要及時將本級考核自評分錄入考核信息系統。
八、成績認定
2017年3月20日前,各地市、省直和中直駐粵單位的考核成績及全省考核報告,由省考核辦匯總后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經批復后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名義進行通報。
被幫扶貧市所屬縣鎮村及自身幫扶單位的考核成績通報由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自行研究決定。
九、考核責任
考核中發現《考核辦法》第八條所列問題的,由省考核辦匯總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相關規定執行。
各地強化考核工作責任落實,對考核驗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責。
十、其它事項處理
實施方案中沒有涉及的事項,如需增加考核內容的,由省考核辦研究提出處理辦法,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同意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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