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
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第一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三年攻堅、兩年鞏固,到2020年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的目標要求,為了確保到2018年全省相對貧困人口基本脫貧和相對貧困村基本脫貧出列,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的通知》(廳字〔2016〕6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4個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有幫扶任務的珠三角6個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幫扶的江門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把減貧目標實現程度和脫貧攻堅工作成效作為硬任務、硬指標,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統一標準、分級分類,統一考核標準和步驟,分級分類組織實施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規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促使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切實履職盡責,改進工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四條 從2016年起,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省扶貧辦、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會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減貧成效。考核年度減貧任務完成,包括建檔立卡相對貧困人口減少、相對貧困村退出、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
(二)精準識別。考核建檔立卡相對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性、程序規范化、群眾認可度等情況。
(三)精準幫扶。考核相對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一相當”等相關政策落實情況,考核對駐鎮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的滿意度。
(四)扶貧資金。依據《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重點考核各地扶貧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成效等情況。
(五)工作責任。考核扶貧政策措施制定落實,市縣鎮村責任落實,駐村工作隊長、第一書記和幫扶責任人的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實行分級分類、下考一級的考核方式。
(一)省對粵東西北被幫扶市、珠三角幫扶市和省直、中直駐粵幫扶單位進行考核。
(二)粵東西北被幫扶市對所屬縣、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和本級幫扶分散貧困戶的單位進行考核;珠三角幫扶市會同被幫扶市對珠三角對口幫扶相對貧困村進行考核。
(三)被幫扶縣對所屬鎮、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和幫扶分散貧困戶的單位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開始實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考核指標數據統計截止日期。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自評總結。各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對照省下達的年度減貧任務,就工作進度情況和取得成效、扶貧開發工作任務要求,開展自查自評,形成工作總結連同基礎數據和資料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抽查與核查。省對市考核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至縣、鎮、村、戶,核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滿意度調查等。
(三)第三方評估。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分析和評估。
(四)數據匯總。省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建檔立卡動態監測數據、第三方評估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情況等進行匯總整理。
(五)綜合評定。省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和各市的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六)結果反饋。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反饋考核結果,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的,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省政府。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二)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四)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即誤差率控制在2%以內)、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五)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單位和作出貢獻的個人給予一定獎勵。對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問題的,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部門及人員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于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扶貧開發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扶貧辦商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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