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電動車室內充電個人最高罰千元
來源 : 廣州日報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正式施行。其中明確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其中,如果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小區應設置或改造充電場所
廣東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2000萬輛,由于戶外充電樁不足、充電價格不均等,入戶充電現象普遍,“人車同屋”導致火災風險高。對此,《實施辦法》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
《實施辦法》明確,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已經建好的小區,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明確房東消防安全責任,租客可進行監督
《實施辦法》也明確房東消防安全責任,租客可進行監督。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細化: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也就是說,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可根據《實施辦法》追責。
屬于多產權建筑怎么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屬于多產權建筑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要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擅自改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政府及街道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非居民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也應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補充規定了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于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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