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創新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筑垃圾產生量持續增加,如何做好源頭減量、綜合利用工作?跨區域傾倒建筑垃圾該怎么處置?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對建筑垃圾管理部門職責以及源頭減量、聯單管理、處理方案備案、運輸、綜合利用、消納、跨區域平衡處置等內容作了規定,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修訂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建筑垃圾單列為固體廢物的一類進行管理。此后省人大常委會對實施《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我省建筑垃圾管理缺乏足夠的法制支撐,上位法新增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也缺少相應的配套銜接規定,亟須加快建筑垃圾管理單獨立法。針對這一情況,《條例》結合建筑垃圾處理能力不足、收運處置不規范、綜合利用水平低、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作出系統規定。
《條例》提出,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并建立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還規定了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源頭減量責任。
在強化監督管理體制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對消納場、綜合利用場所等處置場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同時還對消納場建設、運營和停止消納后的企業及政府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省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無法可依的問題,《條例》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在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中的職責。根據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執法難的問題,《條例》規定我省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此外,《條例》還完善法律責任,明確相關單位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生產臺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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