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藥店對外宣稱持醫保卡可到該店購買任意物品,無需購買者額外付錢。經群眾舉報,當地醫保部門迅速展開調查,發現該藥店存在串換藥品等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27720元。當地醫保部門責令該藥店退回損失的醫保基金,處造成基金損失金額1.5倍的罰款41580元。 某地醫保部門對疑似串換藥品的藥店進行調查,迅速提取了該藥店大數據,通過數據比對和走訪群眾,發現該店通過錄入中藥飲片品種,隨意更改藥品單價,套出門診統籌基金120元,再根據購藥者需求選取藥品,通過差額補交的方式進行銷售,造成醫保基金損失27720元。當地醫保部門對該藥店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根據《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給予熱心舉報群眾1000余元的舉報獎勵。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本案中的現象并不是個案。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一定比例,個人也要支付一部分。但部分藥店為了“拉生意”,一些參保人也認為醫保卡的錢,不花就作廢了不劃算。于是藥店便通過串換藥品等方式套取醫保基金,滿足參保人購買保健品等醫保目錄外藥品甚至面膜、抽紙等生活商品的需求,讓“醫保卡”變成“購物卡”,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其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必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醫保基金的本源是社會互助共濟,無論是個人賬戶還是統籌賬戶里的錢都是用來治病的,目的是為了分擔參保人的疾病救治風險,在參保人生病的時候給予保障,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不容蛀蟲啃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