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據自2011年11月11日起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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