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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