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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下聯營經營模式的百貨等零售企業統計數據如何填報?
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采用聯營經營模式的百貨等零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收入確認原則由總額法變更為凈額法。根據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對于這類企業,統計數據按如下方法填報:
(一)財務數據。財務數據依據企業的財務報表(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填報。
(二)經營數據。聯營部分銷售額由向最終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包括代開代繳)的一方進行統計。
若聯營部分銷售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與執行新收入準則前沒有變化(即仍由銷售企業向最終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再由聯營企業根據與銷售企業的結算金額向銷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則銷售企業按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金額將聯營部分的銷售額統計為零售額,將與聯營企業結算的金額統計為商品購進額;聯營企業將與銷售企業結算的金額統計為批發額。
若聯營部分銷售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與執行新收入準則前發生變化(即由聯營企業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則銷售企業不統計為商品銷售額,聯營企業按銷售金額統計為零售額,也不統計為批發額。
若收入準則或企業經營模式等出現新的變化,本規定會隨之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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