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應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一定運行條件是指:
(1)泵站工程經過一個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經過6個月(經過一個汛期)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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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水利工程竣工驗收,誰投資誰進行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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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注意】關于如何確定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而根據《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號),修改為“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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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準;
(3)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
(4)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5)各專項驗收已通過;
(6)工程投資已全部到位;
(7)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報告;
(8)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管理養護經費已基本落實;
(9)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10)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
根據《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49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結論進行核備。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報驗,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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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后,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負責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并有雙方交接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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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應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開始計算,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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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向施工單位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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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證書是項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任務的證書,也是工程參建單位完成相應工程建設任務的最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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