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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書補證、換證的手續?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第十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 換發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發執業證書,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準予換發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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