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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