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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辦理哪些公證事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chǎn)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jīng)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jù);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文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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