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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毀壞(區分林木毀壞)的標準是什么?
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發布行業標準《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鑒定技術規范》,規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鑒定程序和方法及鑒定意見的要求,適用于破壞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領域中土地性質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壞鑒定,從五個方面明確了耕地和林地嚴重毀壞程度判斷標準:(一)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壓占、硬化或建設其他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二)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和開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層或表土全部被破壞,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三)耕地的基礎灌溉設施被破壞,導致耕地原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可判斷耕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四)破壞林地原有植被的,導致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可判斷林地被破壞;(五)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和工業污穢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污水及粉(煙)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于風險管制值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污染物含量介于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的需要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判斷土地種植條件是否遭受嚴重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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