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現狀調查表不需要提供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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