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印發!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詳細內容一起來看!
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和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和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和審批,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民辦培訓機構,包括實施與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下統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面向其他人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類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民辦培訓機構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非學歷民辦學校的規定。國家及我省對于消防、保安、安全生產和高危體育等特定行業培訓和涉外教育培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蟹舷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ǘ┯幸婪ㄖ贫ǖ恼鲁蹋?/p> ?。ㄈ┯蟹蠗l件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ㄋ模┯斜匾暮戏ǖ拈_辦資金、注冊資本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滿足需求且規范安全的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 ?。┯蟹蠗l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簡稱行政負責人); ?。ㄆ撸┯蟹蠗l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教研人員; (八)有符合規定的培訓計劃和培訓材料; ?。ň牛┯蟹弦幎ǖ呢攧铡嬛贫群徒∪墓芾碇贫?; ?。ㄊ┓?、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聯合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四條【舉辦者】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的民辦培訓機構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五條【黨建工作】設立民辦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民辦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明確并提交聯合組建或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案和開展活動的工作計劃,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由舉辦者依法自主申報,只能登記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章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社會公示。章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民辦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繳足。民辦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其中,申請設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十萬元。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十萬元。國家對于培訓機構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條【培訓場所和互聯網平臺】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包括辦公場所、教學培訓場所以及其他必備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材料;租用場所的,應當提供場所的產權材料、與產權人或者產權人的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其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租賃期一般不少于兩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對于未辦理房屋產權材料但是能提供合法規劃建設憑證的培訓場所,舉辦者應當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合格材料。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于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民辦培訓機構場所應當遠離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或儲存地點。 舉辦者申請用于培訓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材料。提供食宿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培訓場所,設置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培訓場所的總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兩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滿足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分之二。 民辦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具備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有關條件。 第十條【設施設備】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配備達到相應的職業技能(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首屆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負責推選,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十二條【監督機制】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從業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從業人員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從業人員人數少于二十人的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ǘ┚哂姓螜嗬屯耆袷滦袨槟芰Γ沸辛己?;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其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一般應當具有兩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一般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 ?。ㄎ澹┠挲g一般應當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計劃,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民辦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教學、教研人員隊伍】民辦培訓機構聘任的教學、教研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民辦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的數量應當與培訓規模相匹配。 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應當對教學、教研人員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聘任公辦、民辦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 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國家對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數量、職稱、專業有特別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培訓材料。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教學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九條【安全標準】民辦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 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設施。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準】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各地級以上市尚未制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置標準的,可直接適用本標準。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本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在本標準基礎上進行細化,制定本地市的具體實施標準。 有需要的地級以上市可在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情況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h(市、區)不得再設置具體標準。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執行期間,國家關于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標準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來源 | 廣東省教育廳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陸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