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擊行動 強力“斷卡”】別心存僥幸!買賣“兩卡”是違法犯罪行為
陸豐公安
以社會面治安巡防管控
“四個一”體系建設為牽引
緊緊圍繞“1+N”“鷹擊”
專項打擊整治行動
嚴懲各類違法犯罪
排查化解風險隱患
警惕! 出租、出借 出賣“兩卡”涉嫌犯罪 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鼓足干勁,強化措施,廣覓線索,聯合作戰,不斷提升打擊效能。4月28日至5月4日期間,刑偵大隊二中隊會同南塘、南門、潭西、甲東、博美等轄區派出所相繼抓獲、勸投7名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手機卡、某信、某付寶支付賬號非法出售、出借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用以取現、“跑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 目前,違法人員林某南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并處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蔡某釵等3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架設“GOIP”設備? 抓! 近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二中隊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轄區架設簡易GOIP設備,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獲悉后,立即組織警力對案件開展偵查工作。5月4日,經周密部署,聯合河東派出所將違法嫌疑人黃某(男,東海街道人)抓獲歸案。 違法人員黃某對其架設簡易GOIP設備幫助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現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并處罰款一萬元。 普 法 一 覽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跑分”將會受到哪些懲戒措施? 1.業務限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號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只能保留一張電話卡,且5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 2.信用懲戒: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將被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影響個人征信。 3.加大審核:對于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和支付機構還會加大審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違法犯罪的,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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