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可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若不符合公益事業的要求,則不能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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