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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采購活動中,是否需要在招標文件的公告部分載明是否面向中小企業?
財政部《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中對于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均要求“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如屬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供應商應為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允許聯合體投標或分包方式的,屬于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并非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七條專門面對中小企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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